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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上“人的尊严”

  3.促进(facilitate)的义务是指国家适度给付,确保人人尊严生活。
  古典宪法是在市民社会与国家、臣民与君主的斗争中生长出来的,是市民和臣民争取 自由、安全和自主追求幸福的结果。而人克服不自由的先决条件之一是自主地取得、拥 有和使用财产。许多资产阶级革命爆发的导火索就是国家征收财产。因而古典宪法一般 认为国家只有保护人的义务,没有照顾人的义务,须严格限制财富的剥夺和再分配。可 是,历史证明,臣民或市民摆脱了王权的专横,劳动者却陷入资本的冷酷。“工人生产 的财富越多,他的产品的力量和数量越大,他就越贫穷。工人创造的商品越多,他就越 变成廉价的商品。”[8](P47)工人的价值被替代和抹煞,成为自身的对立物。劳动者处 境恶劣,失业者、流浪者的命运尤其悲惨。英国流浪者曾被认为是社会渣滓,被施以监 禁、当众处罚、烙印甚至死刑。面对残酷压迫,无产阶级进行了斗争,使贫困不再一般 地被归咎于贫困者自身。国家虽然未完全放弃处罚,却采取了平抑粮价、促进就业、强 制征收济贫资金等措施。[9](P71~74)
  1918年苏俄宪法、1919年魏玛宪法规定劳动者的生存条件获得国家保障,具有划时代 的意义。前者剥夺剥夺者,然后实行新的财富分配制度;后者也实行财富再分配。今天 ,财富再分配因其对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个人生活与公共生活的巨大影响,已成为宪 法的核心问题。其适当与否是衡量人权状况的重要标准。财富再分配不足,则不能促进 普遍的尊严生活;财富再分配过度,则政府权力恶性膨胀。因此,1980年代以来,在许 多国家出现了要求限制财富再分配的声音。
    四、实现途径
  围绕如何实现“人的尊严”出现了重大分歧。
  在古典宪法时代,人处于防卫地位,且人的概念不周延。财富的剥夺和再分配被严格 限制;劳动者、妇女、少数民族等地位低下,1791年法国宪法甚至将无产者贬损为“消 极公民”。此时,“人的尊严”是以有限范围的人的价值对抗国家,国家并在此基础上 保证其对抗其他干涉而实现的。
  在马克思主义传播、工人运动高涨的背景下问世的1918年苏俄宪法、1919年魏玛宪法 不再把“人的尊严”局限在防卫国家的意义上。这两部宪法都借助国家干预实现“人的 尊严”。令人惋惜的是,在苏联,追求人的解放的航船被当权者“垄断权力、垄断利益 、垄断真理”[10]的暗礁碰得粉碎;而魏玛宪法忽视有限政府的基本原理,笼统地把经 济困难规定为元首行使紧急命令权的理由,也埋下了宪法毁弃的祸根。[6](P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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