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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辨析与行政法政策学

  必须强调的是,第一,把握真正的“人民群众的呼声和意愿”需要有广泛而深入的行政调查和充分且客观的信息作为支撑;第二,即使是真正的“人民群众的呼声和意愿”也不一定始终具有优秀性。在其规模不断扩大且不断复杂化的现代社会中,要在公共政策上作出贤明的判断,最为重要的是需要数量庞大且客观真实的信息,其次重要的是相关事务处理的经验积累。可是,关于公共政策的信息,公务员和一般民众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不对称。并且,公共选择理论告诉我们,在没有直接利益诱导的情况下,一般民众不会积极地去收集和处理公共政策所需要的相关信息。更为重要的是,要进行专门的判断,适合于政策领域的专业性、技能性知识便是不可或缺的。而这种知识只有通过训练和判断实践的积累才能取得。这样看来,有关人民的意思表示具有优秀性的一般假设命题,最起码在目前是不可能实现的。(注:当然,在大多数的市民被陶冶成为考虑到公共善而积极地进行政治参加的公民时,所谓人民的呼声优于各个公务员乃至行政机关的判断的情形也许是可能的。可是,看起来具有魅力的人民呼声的优秀性之理论,实际上蕴涵着不少的危险性,并且面临着重大的困难。)在信息公开的制度下,我们应当坚定地支持行政决策者根据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凭借其自身的专业判断形成公共政策。(注:与司法独立的原则相对应,这也许可以称之为行政独立的原则。)
  总之,现代国家的公共政策形成需要广大民众的参与,民众的参与是行政、行政主体以及行政权获得其正当性的重要保障。然而,参与型行政或者“参与民主主义”(Participatory democracy)毕竟不同于民众直接作出行政决策,尤其是前述信息的充足性要件和事务处理的专业性、经验性要件决定了最终的决策应当由各个领域承担具体行政使命的公务员来作出。同样,前面有关人民的意思表示的分析,确认了其不确定性和变动性乃至复杂性等特点,决定了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应当拥有相应的行政裁量权。
  
  五、公共利益有限原则的确认和利益均衡制度的重视
  美国历史上著名的联邦法院大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尔姆斯有句名言:“罪犯之逃之夭夭与政府的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一直以来,这句名言被作为程序正义的重要论据,在没有充分说明的情况下而得以广泛引用。(注:参见江晓阳:《沉默权的终极价值》,《南方周末》1999年10月08日;汪卫华:《新浪时评:国人皆曰可杀,此人必死无疑?》,刊发于新浪网http://www.sina.com.cn2003年09月02日15:07新浪观察;高昱:《刑讯逼供救了黑社会老大刘涌?》,《商务周刊》2003年08月25日。)这也许是因为其是名言的缘故吧。然而,人们引用这句名言犯了一个极大的错误,那就是忽略了对“罪犯”的限定和对“政府的非法行为”的具体描述。不考虑所谓名言成立的时代背景或者条件限定而一概断言,这种结论的破绽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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