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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辨析与行政法政策学

  (四)舆论监督对公共决策的意义
  对于处在政策选择阶段的部门、地方乃至公务员来说,舆论监督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首先,舆论具有监督的意义。(注:参见[日]中野实:《现代日本的政策过程》,东京大学出版会,1992年,第93、128页。例如,在日本,田中角荣曾以“庶民宰相”而登上内阁总理大臣的宝座,因实现了日中邦交正常化而扬名,卷起了“列岛改造热潮”。可是,由于洛克希德事件被发觉而不得不退下阵来。这就显示了舆论所具有的绝对大的排除能力。此外,其退阵以后,登上内阁总理大臣宝座的三木武夫,作为最小派阀的领袖,依然能够力排党内的反对,断然实行政治资金规制法的修改,其背景就是批判腐败的舆论高涨。)公务员为了确定公共利益的内容,就必须知晓全体人民的偏好,而确认全体人民偏好的最佳途径就是充分关注舆论。当公务员的行为与舆论的要求相呼应时,一般情况下都会导致公共利益得以提高的结果。如果公务员为谋取部门利益、地方利益或者个人利益而进行政策选择时,只要存在信息公开的环境,舆论监督就会发挥重要的制约作用,防止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其次,舆论具有督促决策者反省的意义。舆论往往包容对少数派的偏见和谴责,充斥着多数人专制的倾向。舆论往往都是以公共利益的表明者、代表者乃至形成者的姿态出现的。我们必须充分注意,被偏见污染了的舆论,无论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都会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属于少数派的个人难以充分享受权利或者利益。在现代国家,代表共同体的公务员不应该被这样的舆论所左右,而应该予以对抗,严格制止权利侵害,并且,为了实现尊重权利和自由等更高的价值,公务员应该为实现权利、保护自由和建立赔偿或者补偿制度而开始行动。
  即使是被偏见污染了的舆论,依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督促决策者反省的意义。任何人都不可避免地会犯错误,公务员也不可能有所例外。人类具有可谬性这一事实,为我们将自己暴露于他人的批判之下,进而在发现谬误的情况下予以订正,以及对批判的开放性提供了道德性基础。公务员作为代表共同体的国家机关的权力承担者,其行为被要求一贯具有正确性(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因而国家赔偿制度是必要的),因此,要求其具有对批判的开放性远远大于对一般市民的要求。简而言之,无论是怎样的舆论,都可以成为公务员对自己的观点再一次进行反思的契机。可见,舆论具有促使公务员及有关部门对其所作出的政策选择进行反省的作用。在政策选择阶段,必须确保公务员能够对各种利益进行衡量,能够主张相对独立于公共利益的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和个体利益,而不是仅仅限于对所谓“公共利益”的服从。
  中国当然应当崇尚自由,包括言论自由;当然应该追求公正,包括司法对穷人和富人、对普通公民和领导干部的一视同仁。这是不容置疑的。但是,对捕风捉影、无中生有的所谓“舆论”、“民意”,应该依法予以规制。(注:值得注意的是,我在这里说的是“规制”,而决不是压制,更不是镇压、铲除之类。必须强调的是,行政法政策学要求客观、公正地面对一切利益诉求,尽可能地吸纳各种利益诉求,并为正当的利益诉求提供实现的途径。)即使这样,对于国家相关领域的制度建设来说,有关意思表达也能够提供督促反省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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