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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证理论的类型

  单纯的反思均衡对于法律教义学而言太狭隘了,我们需要一种更为宽泛的均衡。在伦理学中涉及到宽泛的反思均衡:
  
  宽泛的反思均衡是一系列由特定人持有的连贯的、三重的信仰,也就是说:(1)一组特殊的道德判断;(2)一组道德原则;(3)一组相关的背景理论,这可能包含道德的和非道德的理论。……这个人可能回溯或前行,修改他最初的深思熟虑的看法、道德原则以及背景理论,以便达到一种由(1)、(2)、(3)合成的均衡点。(Daniels 1985, 121; cf. Swanton 1992, 11ff.)
  
  对于单纯的反思均衡观念的另一法律教义学偏离是这样的。一名法律学者在对原则和看法进行相互调整时并不是完全自由的,但是他又必须在法律所加的体系内做出调整。最终,法律教义学中的广泛的、限定的反思均衡被分割了。每一种法学理论都应该以与其自身有着内在一致性的规范为根据。然而,理论有着不同的范围。某些是相对狭窄的,如侵权法中的“相当因果关系”(adequate causation)理论;某些则贯穿了法律的整个分支,如私法。不过,对于法律教义学而言,存在着一种完全协调的、作为整体的结构,并且接纳、推理和偏好的综合体系对于法律是适当的。法律教义学的目的不仅在于法律体系内在的均衡,还在于与社会学或哲学的背景知识的均衡。法律与道德或政治有着规范性的联系。
  
  法律教义学中的反思均衡是围绕着通常被接受的陈辞滥调来筹划的,而不是围绕严谨精确的观念。对于人类思想来说,陈辞滥调的重要性不能被过高估计。这一点不论是在科学领域,还是在道德领域都是显而易见的。尤其是,米歇尔·史密斯(1994, 39ff.)的描述,他说下述的陈辞滥调“包围着我们的道德范畴”,即某些人表示道德判断是专门实用主义的。还有支持我们的道德判断之客观性的陈辞滥调。其他人则告诉我们道德与天赋之间的关系。还有人研究道德的本质,也就是对人的关怀和尊重,如此等等。有些陈辞滥调则涉及到程序,如反思均衡。
  
  通过依赖于接受和偏好的综合体系,所有那些对于法律中的反思均衡所加的限制,最终都成为无可非议的了(cf. Hage 2004, 100)。依次,这一综合体系又受到经验性证据的限制,限制的方式就是前文以苏珊·哈克的理论为基础所做的说明。
  
  这一理论虽然复杂,但它有一个简单的要点。这一理论承认律师的推理必须停留在由政治体系所划定的范围限度内。另一方面,它也认可总体上的律师和部分的法律研究者可以并且应该以最理性的方式对法律进行再加工。只有通过后者的理性的规定,法律推理才能既协调一致,又符合正义。只有通过这一方式,它才能促进社会稳定性,而社会稳定性是发展和经济增长的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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