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律论证理论的类型

  
  (3)法律教条的解释是一种活动。……意义并没有在语言中被隐藏起来,可以从中进行辨识。它是在解释的创造性过程中被构建的,虽然并非自由地构建。……
  
  (5)……一个法律哲学家,……并不试图确定关于律师或学者……应该如何行为的规范。实践生活不能由一个哲学家的房间来决定。……此外,法律哲学家的任务是重构主义的(reconstructivist)。他们努力找回我们语言和行为中隐含的特征,并使其明确化,也就是说“显而易见的”,以便使语言游戏(language-games)变得可以理解。……
  
 (6)……律师试图澄清理想的规范世界的内容。用辛迪卡的说法,这方面的法律思考是平坦的……。这使得我们面对一个在近年来的法律理论中被广泛关注的难题,连贯性的概念。
  
  五、本文作者的理论:
  
  我自己的理论受到了泽西·符卢勃列夫斯基、奥里斯·阿尔尼奥、罗伯特·阿列克西(Robert Alexy)(cf., e.g., Aarnio, Alexy and Peczenik 1981),以及最近的伽普·哈格(Jaap Hage)(Hage 1997 and Hage-Peczenik 2000 and 2001)的影响。我总是聚焦于法律推理的连贯性的重构,只是把比较深奥的哲学作为帮助理解律师如何思考的工具来使用。在提供这样的哲学工具的著作中,我们应该提到柏林(Berlin)1998年关于价值多元主义的著作、库玻(Copp)1995年关于社会本位伦理学(socially centred morality)的著作、哈克(Haack)2003年关于认识论之基础论(foundherentism)的著作、莱勒尔(Lehrer)1997年关于认识论之融贯论(coherentism)的著作、史密斯(Smith)1994年关于道德理论中的陈辞滥调的著作,以及斯万顿(Swanton)1992年关于广泛的反思均衡(wide reflective equilibrium)的著作。近来,我还被如下的文字深深打动:
  
  一个负责的哲学家只能系统地研究,除此之外没有选择。……任何一种哲学立场的完全充分的发展,都必须考虑到这样一种历史的观点,即他自己的思考是如何适应于更为宽泛的事物之体系的。(Rescher 2001, 43)
  
  法律推理的重构包含着哲学性的反思。核心点在于,几乎所有的法律思想因为对于连贯性的依赖,都是可取消的、不可量度的(outweighable)和正当的。法律教义学是法律思想最为复杂的形式。我最近的一本著作(Peczenik 2004)广泛地论述了法律教义学。尽管法学家们以一般性为目标推进了法律教义学的发展,但是任何一种学说都存在源于道德关怀的考量的反例。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