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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证理论的类型

  
  陷入与德沃金的理论的争论之中并不是我的目的。让我们只是观察一下他的理论包含的关于原则对于政策的绝对优先、关于平等的至高无上的价值、关于先在权利、关于对所有疑难的法律问题的唯一的正确答案,如此等等的众所周知的可辩论的表述。这些表述部分的是作者哲学背景的结果,部分的是对政治辩论有用的工具。
  
  另外一个例子是威廉·埃斯克利奇(William Eskridge)的法条解释的能动理论(Eskridge 1991)。他主张,条文解释是作为对新的政治联合、新的解释者和新的意识形态出现之反应而变化的。显而易见地,它是一种描述。但是,他也表现出对于法条能动解释的同情的态度。此外,他也根据不同的“法理学规范性理论”——自由主义的、法律程序论的和反自由主义的——对法律解释的这种模式进行了讨论。最后,他讨论了条文解释理论完全适应现代民主政治的需要的规范性难题。
  
  
  
  四、辩证方法——奥里斯·阿尔尼奥(Aulis Aarnio)
  
  著名的斯堪的纳维亚学者奥里斯·阿尔尼奥一直致力于法律教义学(法律教条学)领域的写作。(cf., e.g., Aarnio 1997.)法律教条学的任务是法律规范的解释和系统化。这一这一任务是规范性的,与社会学的解释性任务恰恰相反。法律解释的两个基本需要是理性和可接受性。系统化的目标则在于以一种抽象的模式阐述法律规范,涉及到某些基础概念。系统化是法律传统的维护者。根据阿尔尼奥的观点,法律解释是一种涉及到受众的有道理的循环活动。法律的受众的显著特征是“相对主义的”,这是在承认关于评价的分歧的可能性这一意义上所说的。阿尔尼奥将这一相对主义与罗纳德·德沃金的所有法律问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的理论做了对比。但是,德沃金受到价值客观主义(value-objectivism)的约束,而阿尔尼奥自己的立场是相对主义的,甚至他的相对主义都是相对的,即所谓的相对于受众。阿尔尼奥的受众理论是他对法律理论所做的有创见的贡献之一。他花费自己的全部学术生命来理解社会背景中的法律推理。他将法律解释、法律制度和人类活动视为支撑性总体(overarching totality)的一部分。简言之,阿尔尼奥受到了伟大的哲学家路德维格·维特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的启发。阿尔尼奥将这一启发概括如下((1997, 123-125)):
  
  至少下述观念似乎是与维特根斯坦式的思维方式交织(interwoven)在一起的。
  
  (1)实用主义的法律叙述(实践),真正与法律文本的解释相关联,就其本质而言“大体上”(on the whole)是诠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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