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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证理论的类型

  
  简言之,符卢勃列夫斯基发展了一种元理论,这对于描述性和规范性集于一身的不同的法律理论和不同的法律论证理论之归类和比较很有用处。但是,他并没有明确阐述他自己的法律理论,或者法律推理理论,既没有描述(提供现实或概念的新知识),也没有规范。无疑,符卢勃列夫斯基的法律元理论是以深奥的哲学为基础的,但是他并没有公开承认。
  
  符卢勃列夫斯基的方法类似于比较法的方法,难怪他在大约十个不同国家中,会成为比较条文解释和惯例解释课题领域,主要的知识人物(cf. MacCormick and Summers 1991 and 1997)。下列论证模式被应用在至少是考察到的国家的条文解释中:
  
  ——从通常意义论证;
  
  ——从专业意义论证;
  
  ——从上下文协调论证;
  
  ——从惯例论证;
  
  ——从类比论证;
  
  ——从法律的相关原则论证;
  
  ——从历史论证;
  
  ——从目的论证;
  
  ——从直接原因论证;
  
  ——从意图论证。(MacCormick and Summers 1991, 512ff.)
  
  
  
  三、应用于法律论证的政治哲学和政治学:
  
  另外一种描述性和规范性部分都包含的研究类型,主要存在于美国。它使用关于法律推理的资料来构建部分类似于哲学分析,部分是政治规划的理论。罗纳德·德沃金的理论是个很好的例子。
  
  让我们先来看一段德沃金著作的片断:
  
  诚实正直的判决原则要求法官尽其可能地识别出由一个表达一种连贯的正义和公平概念的作者——被拟人化的社会——所创造的法律权利和义务。……根据诚实正直法则,如果法律命题包含或源自于提供了作为社会法律实践的最佳建设性解释的正义、公平和程序合法原则,那么它们就是正确的。(Dworkin 1986, 225)
  
  再有:
  
  诚实正直法则包含了人民拥有法律权利,无论什么权利都是为作为整体的法律实践梯红最佳理由的原则引起的。(ibid. 152)
  
  这样提出的理论并不是不受质疑的。作为一个例子,人们很可能援引如下的说法:
  
  这是对于德沃金所主张的法律实践的正确理论是将法律实践置于“最佳见解”(best light)之中的理论的考察。德沃金使用“最佳见解”的意思是一种称心如意的或美德的尺度:法律实践的正确理论描述的是最为理想的实践,德沃金如是说。那么这为什么就是事实呢?理论的称心如意和它的真相之间又是怎么样呢?(Raban 2003, 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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