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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理解法律移植——从“历史”到“当下”

  正是因为存在着第二个特殊的具体机制,所以,我们可以期待,或者可以寻找这样一 种方向:通过话语的潜在“领导”作用,在不断的法律实践中,引发大多数一般民众对 法律移植正面话语的不懈支持。当各类精英通过启蒙式的法律移植引导之后,大多数一 般民众,尽管可能不会在抽象的法律价值意义上支持法律移植的结果,但是,却有可能 通过自身的理性博弈的行动实践,在巧妙地像“经济人”那样利用法律的时候,推进法 律移植的正面社会共识在本土语境中的整体释放、全面实现。大多数一般民众,其更为 关注自己当下利益的这种态度,决定了他们和各类精英之间的关于法律移植的“教育权 力”的相互位置,决定了社会共识所依赖的先导话语运作,其得以发挥作用的可能性, 直至现实性。
  当然,在他们之间,尽管存在着教育与被教育,或者引导与被引导,或者启蒙与被启 蒙的权力位置关系,然而,同时也存在着十分重要的同类“法律与政治”含义的关系( 注:这里的“同类”,意味着各类精英和大多数一般民众之间的关系,与各类精英内部 的关系,在“政治”意义上是类似的,依然面对着“法律与政治”的应然基本原理。) 。在法律移植的初始阶段,甚至整个过程,各类精英固然起着教育、引导或启蒙的作用 ,但是,其本身也是完全可能遭遇反教育、反引导或反启蒙的。因为,各类精英与大多 数一般民众之间,同样存在着利益分配,同样存在着利益期待、愿望、要求的不同甚至 斗争。在广义的“立法”意义上,以法律移植作为修辞手段的法律变革,同样将会引发 各类利益的重新配置,从而,引发不同甚至对立的利益冲突,进而,引发被教育者、被 引导者、被启蒙者的“利益”觉醒,引发我们总会看到的或明或暗的教育与反教育、引 导与反引导、启蒙与反启蒙的话语对抗的场景。(注:“或明或暗”是指有时直接表达 出来,有时是以含蓄、间接方式表达出来。比如,直接发表意见属于前者。不直接发表 意见而是在行动中“我行我素”,巧妙规避,则属于后者。关于如何以含蓄、间接方式 表达反教育、反引导、反启蒙的分析,可以参见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 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41—73页。)所以,掌握思想观念“领导权”的各类精英,其所 引导的“教育式”、“引导式”、“启蒙式”的法律移植话语运作这一过程,同时也必 定是同类“政治化”的,是在和大多数一般民众的“政治”交往过程中展开的,也必须 要在这一过程中证明自己的正当性。
  这里“政治化”的过程,意味着各类精英必须回答若干问题,比如,各类精英相互之 间的利益是如何配置、对立的?不同阶层之间的利益是如何配置、对立的?各类精英作为 整体和一般民众之间的利益是如何配置、对立的?以及大多数一般民众自我之间的利益 是如何配置、对立的……问题的回答,意味着各种利益的交往和对话,同时,也提示着 ,各种利益的冲突解决在社会中特别是在现代民主政治社会中,应当并且必须是以交往 对话作为基础形式的。在这个意义上,通过法律移植的具体问题凸现,尤其是通过我们 对法律移植的“立法”式、法律变革式的具体认识的凸现,我们自然而然地、不可避免 地再次步入了法律与政治的相互关系之中,去尝试解决由此产生的各类相关问题。换言 之,我们将不得不在法律与政治的相互关联中,特别是整体社会的民主政治框架中,来 思考、破解在广义的法律变革内容中隐含的法律移植代码。
    
  八
  最后,需要特别指出,本文所说的当下社会共识建立不是单纯的思想化、想象化的话 语活动,不是纯粹的“主观理想”活动,和现实的物质世界制度世界割裂开来。这种社 会共识建立,应该而且也必将是,以真实的现实利益交换作为基础,和现实的物质化制 度化的事物相互裹挟。在这个意义上,社会共识的建构行动是在现实的物质化制度化的 利益复杂关系中,加以实现的。也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对法律移植的认识,应该而且 不得不建立在我们对现实利益对比关系的认识上,建立在社会共识和现实利益彼此互动 关系的分辨上。换言之,在我看来,当提出追求社会共识建构过程的时候,并不意味着 我们试图或可以“搁置”当下现存的社会其他状况。在有限的意义上,我们可以谈论作 为条件的社会其他状况,正如在有限的意义上我们可以展开历史主义的法律移植研究一 样。我们可以认为,现有的各方面社会条件,当然是需要给予关注的,尤其是物质化制 度化的条件。这些条件,是法律移植的一类前提基础。
  然而,我们首先应该发觉,当开始谈论“是否法律移植”的时候,法律移植所需要的 一些基本的物质化制度化条件,总是“部分在场”的,恰如赞同移植的作为部分社会观 念的话语理论总是“部分在场”的,否则,从逻辑上说,我们本身就缺乏必要的条件进 行“是否移植”的讨论,或者,我们是根本不会讨论“是否移植”的。比如,如果一个 国家,只有当其存在了部分的甚或是萌芽的市场经济的运作模式,我们讨论是否移植域 外的基于市场经济而产生的经济合同法律才具有了条件,或者,域外的此类法律移植才 有可能被讨论。反之,如果根本不存在部分市场经济的运作,甚至萌芽,仅仅存在统制 经济的单纯模式,那么,我们进行讨论的条件就是十分可疑的,而且关于域外经济合同 法律的移植讨论几乎是不会出现的,它没有任何的现实意义。所以我在这里提到这些物 质化制度化条件,显然不同于通常的“一般条件是否具备”的法律移植讨论。从这一角 度来看,我所论证的观点,也就包含了这样一个重要内容:当下社会共识的建立要比物 质化制度化条件的理解更为重要、更为关键。当然,需要着重强调的是,前者与后者之 间的关系是相对而言的,前者仅仅相对来说是更为重要、更为关键的,仅仅是就“法律 移植”这一相对具体语境而言的。因为我们已是在前提基础“部分已经存在”的条件下 ,来讨论“是否法律移植”的。在部分前提基础已经存在的条件下,当下社会共识的建 构,是根本性的、关键性的,而且是必须提交议事日程的总体任务,不论这种前提基础 ,主要是适应法律移植的,还是相反(注:在这里使用“主要”一词,是因为,在我看 来,在缺乏主要的适应性的物质化、制度化的基础上,依然可以发挥社会共识的作用, 来积极推动法律移植。)。就此而言,本文没有也不可能单独地空洞地谈论社会共识的 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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