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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理解法律移植——从“历史”到“当下”

    
  六
  如果“法律移植的最终结果就未来而言总是不确定的”,而且,历史主义的法律移植 研究的主要功能只是在于提供较多的可测信息、发挥“思想节约”的经济原则、增添知 识化的信心累积,不能解决法律移植的根本问题,与此同时,法律移植是广义“立法” 主张的一个组成部分,进而又是“政治”主张的一种表达方式,并且,我们人人都在法 律移植的过程中可能遭遇具体利益的获得和丧失,我们人人都有自己的具体需求和主张 ,那么,“在当下展开社会共识建立的工作”就是一个重要的基本选择,那么,我们就 需要在“法律与政治”应然关系的基础上将“现在进行时”的社会共识建立提到议事日 程。
  在本文中,“法律与政治”的应然关系是指:法律的建设从来都是政治解决方案的基 本方式(至少应该是),因此,法律的生产应当在政治的自由交往、平等对话之中获得自 己的正当性;同时,如此获得的正当性,又能顺带反向促使法律拥有社会成员尊重的“ 通行证”,进而促成法律的社会流通。在这种应然关系的基础上,我们可以认为,法律 移植因其是广义“立法”的一种表达方式,是法律建设的一种“政治”诉求,从而,其 实际上也是社会法律生产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且,牵涉了社会具体利益的各种冲突。于 是,针对法律移植而产生的不同观念,在应然的意义上,去展开政治意义的交往对话, 正是法律移植过程中各类主体所能、尤其是所应采取的行动担当。我们甚至可以认为, 从而积极宣扬,各类主体在法律移植进程中是有责任的,有责任去推进关于法律移植的 共同观念的实现。只有这样,法律移植才能促进其自身在社会中的有效流通,法律移植 的结果才能具有正当性,并且,当法律移植的结果不成功的时候,使人人来承担这样的 后果也就具有了正当理由。
  在这个意义上,当下的关于法律移植的社会共识建立变得十分重要的,其中,存在着 解决法律移植根本问题的可能途径。所谓“当下建立”,是指成功的法律移植所依赖的 社会共识,完全可以或者有可能在当下的语境中加以建立;是指在面对法律移植问题的 时候,最为重要的是需要从事“现在进行时”的社会观念沟通事业,而不是在历史主义 的法律移植研究中去探求某种移植的成功经验失败教训,去将其作为当下法律移植行动 的根据理由,并且,对比以往的成功经验失败教训,去探求法律移植的条件与可能,尽 管这些探求不是完全没有意义的。从这点出发,我们可以指出,当我们意识到当下建立 的可能性本身就是存在的时候,尽管存在着种种观念斗争,然而,这种“意识”本身依 然能够提醒人们注意应当在具体的语境中,去努力推动主观化的社会共识的当下建立, 从而形成具有指导意义的具体行动方案。人们可以运用观念上的“交往流通”,以及行 动上的积极博弈,以期获得思想上的相互合作。在此,关键是“只要面对法律移植问题 之际就需展开当下的正在进行的社会共识建立”。毕竟,这是“法律与政治”应然关系 的要求使然,也是法律正当性问题的要求使然。只有注重当下的社会共识建立,就在“ 当下”展开这一行动,获得的法律移植的行动方案才有可能(尽管并不必然)赢得社会的 广泛支持,并且顺利展开,而当这种方案在未来失败之际,社会公众才会自愿接受这样 的不幸结果。
  在此,我们需要分辨两个看似相同、实为不同的问题:其一,作为法律移植条件的社 会共识;其二,在当下建构中生发的社会共识。许多探讨法律移植的学术文本,特别是 历史化的此类文本,时常是将“社会共识是否已经形成”作为一个基本前提来思考的。 在这些文本看来,没有这个条件,法律移植似乎也就无从谈起,至少是十分困难的(注 :作为例子,可以参见黄文艺《论法律文化传播》,载《现代法学》2002年第1期;谢 鹏程《论法律的工具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以法律移植为例》,载《法律科学》1996年 第6期;何勤华《法的移植与法的本土化》,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3期。当然,何勤 华的讨论比较折衷,区分了几种情况。)。与此不同,本文讨论的社会共识,以及其和 法律移植的关系,并不关心是否已经存在一个作为基本前提的“社会共识”,而是关心 如何在“法律与政治”的应然思想推动中,行动起来地建构一个社会共识,也即当法律 移植问题出现的时候,在法律移植和“社会共识”之间建立一个当下的、即时的互动关 系。
  本文于此蕴涵一个隐含的事实认定:当出现“是否法律移植”问题的时候,就社会整 体而言,实际上社会共识本身通常来说是不存在的。因为,我们可以设想,任何一个域 外的法律制度,进入原有的本土法律语境的时候,其本身就会引起本土社区、社群的不 同意见。毕竟,在本土社区、社群之中,已经存在了相对持续稳定的一类法律秩序状态 ,而且就普遍情况而言,这一法律秩序状态已和“域外的法律”观念发生了对峙、冲撞 ;毕竟,在这个时候,本土社区、社群之中,通常已经出现了观念上的“差异”,有人 支持法律移植,有人反对。正如前面曾经提到的,法律移植实质上是法律变革或广义“ 立法”的一种表达方式,而在法律变革或广义“立法”的背景中,人们通常已经出现了 或者隐藏了不同甚至对立的“立法式”的具体价值期待。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实在 难以想象,“新的法变”以及以此作为表达形式的法律移植,可以不经引发争论的过程 从而一举证明自己的理所当然。所以当“是否法律移植”的问题出现的时候,正如“新 的法变”正在出现的时候一样,社会共识本身是缺席的。也是因为如此,社会共识本身 是否可以成为“法律移植的一个条件”也是成疑问的。谈论作为条件的社会共识基本上 是没有意义的,因为,我们可能面对了一个假问题。即使作为已分裂的社会观念的一部 分,主要是赞同法律移植的,或者,主要是反对法律移植的,我们依然可以这样看待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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