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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县制研究

    于是,州县官应有僚属,这就是清代称“佐杂”的州县小吏,包括佐贰、杂职、首领等官。佐贰是地方长官的副职,包括州同、州判、县丞、主簿,但是全国1520州县,设佐贰者不过524个,[①②]可见大部分州县没有佐贰。
    首领本是指衙门中掌管文案的小吏,州的吏目,县的典史,即是,每州县必设一名。但清朝吏目、典史已不再以文案专业,而掌境内捕盗、典狱,往往还兼户籍、赋税。由于大多数州县设有佐贰,吏目、典史实际上就是州县的副职,州县官称“正堂”,吏、典称“右堂”(也称“捕厅”),与州县分署办公。
    杂职包括巡检、库大使、仓大使、税课大使、驿丞、河泊所官等。巡检分驻州县内巡检司,多在要冲、边远、繁忙的地方,管理本地治安。好似当地的“小长官”。过去有学者把巡检司当作县下一级政权[①③],似可商榷。因为巡检之设,全国仅935,约占州县数一半,巡检之设全视事务需要由州县派出,不是单独的一级行政。各类大使是仓库、税务的官员,各州县设置不等。驿丞管理驿站,传递公文,接送官员。
    上述各种僚属统称“佐杂”,他们并不是齐集州县衙署办公,而是分署办公,分管某一种专门事务。佐杂品秩很低,吏目、巡检不过从九品,典吏和其他杂职大都未入流。
    除佐杂而外,还有儒学教官,州的学正、县的教谕,及其副职训导,都属清流之辈,不豫政务。教官不算佐杂,但也在州县官的统属之下。
    清代州县政权建设的简陋,与自古以来官制重中央轻地方是分不开的,不独是州县,督抚藩臬无不如此。
    佐杂官卑微,虽承担某项事权,但权力有限,尤被禁染指词讼,《处分例》有规定“佐杂人员不许准理地方词讼,遇有控诉到案,即呈送印官查办”[①④]。吏、典一类佐杂虽职司缉捕,但无权升堂问案,因为审判权是国家权力集中的表现。可是,佐杂都以种种借口和手段谋求委署审理案件之权,以图得到收受贿赂施展权威的机会。为此他们小心翼翼,卑躬屈膝,仰承鼻息,千方百计讨得主官的欢心。
    同治间坊本《佐杂须知》[①⑤]一书描述了佐杂的种种心态。书中说佐杂接待上司“衣服忌奢华,行走防跌绊,跪拜须从容,礼貌要恭敬。”书中称主官为“堂翁”,参拜堂翁,让坐方坐,还要起立并口称“卑职初入仕籍,毫无知识,幸属隶下,凡事俱须堂翁指示”。不但平日要给堂翁请安、站堂,对堂翁的父母亦要专具手折请安,对堂翁的幕友也要拜访以图窥察堂翁之意图。当然不可忘记给堂翁送礼,送礼也要讲究技巧,“不必送匹缎,恐堂翁不收,只送土仪更妙,多则十二色,少则八色,只不可菲薄,如不收须至宅门再三致意”,说“只因道路遥远不曾带有别物,惟有不堪土仪为聊表寸敬”云云。真可谓用心良苦!
    州县官与胥吏 既然佐杂不足以分担治权,那么势必一切权力要集中在长官手里。独任一方的州县官,其衙门官署的内部机构又如何呢?以州县事务之繁剧,州县官一人肯定不能独揽躬亲,一定要有助手帮办。州县官的帮办大体可为两类:胥吏和幕友。
    胥吏是古已有之,有官必有吏,《周礼》一书即载六官各有府、史、胥、徒一批,大约也就是后世的胥吏。自从魏晋尚书分曹治事以后,官事无不分六曹,清代州县衙门也是这样,书吏办事机构号称“六房”,除吏、户、礼、兵、刑、工房外,从顺天府档案、巴县档案等文献看,还有承发房、招房、堂房、本房、粮房、盐房、漕房、柬房、仓房等。房的设置因时因地而异,没有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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