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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县制研究

    顺天府属州县 顺天府是京师所在,首善之区,体制特殊而隆重。按《会典》和《顺天府志》等史志所载,顺天府不同于外省的府,不设知府而是设府尹一人和兼管府尹事务大臣一人(由六部尚书兼)。顺天府下辖大兴、宛平二“京县”,以及通、琢、霸、蓟和昌平、遵化等州,良乡、固安、香河、武清、宝坻、顺义、密云、怀柔、房山、保定、文安等县。京县的地位特别,知县正六品,相当于知州。二京到衙门设在北京城内,在顺天府的督察下,会同步军统领、五城御史查禁“京城内外民间干禁之事”。[⑧]
    但是,顺天府的地位没有直隶省(今河北省)高,是“准”省级,或似督、抚同城的巡抚,虽然有由六部尚书任兼管府尹事务大臣,但终是兼管,而顺天府正式长官府尹不过正三品,远低于正一品的直隶总督。顺属州县官员的考察升补,钱粮事件的稽察报销,地方营汛的操演训练,命盗案件的缉捕审断,均由顺天府尹会同直隶总督办理。重大事件的题奏,如秋审径由直督具本,而无须府尹会衔。顺属州县实际上处于直督与府尹的“双重领导”之下,并且是以直督为主,因为顺天府与省不平级,其所属州县事务如不经直隶省便难于上达朝廷。清朝统治者有意不使京官权位过重,以免在辇毂之下,成分庭抗礼之势。
    由于顺天府的特殊体制,在顺属州县和直隶省之间还应有府一级的机构,才能与全国的地方三级政权体制相一致。但是顺天府这个“府”不同于外省一般的府,况且府尹也不是直督的属吏,所属州县事件当然不可能经其转呈直督。为此有必要设立一级相当于府的特别机关。这种特别机关就是顺天府的“四路厅”。康熙二十六年(1687年)奏准顺天府设东、西、南、北四路同知,专司捕盗。乾隆十九年(1754年)议准四路同知兼管各州县钱粮,并且明确“四路同知既经管理该州县钱粮事务,则与知府、直隶州体制无异”。[⑨]乾隆二十四年又定各州县刑名案件亦归四路同知审转,同知的关防相应改为“刑钱捕盗同知”字样,以后四路同知的职掌又增水利、营汛等事务。这样,四路厅的体制健全,具备了外省府一级政权的规格。
    顺天府的体制既特殊,又与整个国家体制力求一致。如州县事件通常要“六路通详”(以详文报告案情),外省州县的“六路”是指督、抚、藩、臬、道、府,而顺属如东路宝坻县,从《顺天府全宗》档案[⑩]中看到,其“六路”是直隶总督、顺天府尹、直隶布政司、按察司、通永道、东路厅。从各上宪批示看,直督是决定性的,东路厅则是审转的关键,其他衙门不过附和“仰候督宪批示遵行”而已。东路厅有如外省府级的地位和职能,从档案中看得很清楚,东路厅全称“顺天东路稽察营汛总辖刑钱督捕府”,简称“东路府”、“东路刑钱府”,所属州县对其径尊称以“府宪”。
    二、州县政权的组织形式
    州县官和佐杂 知州知县实行长官独任职,独揽境内治权。其实,州县官往往扮演着一种近乎可怜的角色。他如果是捐纳出身,花钱买官,只为求息,倒也罢了。他如果是科举正途出身,或者进士及第,或者举人大挑,初膺民社,通籍仕版,少年意气,似有所抱负。然而他会很快发现,官场与书斋大不相同,案卷文牍、律例成案、放告催科、送往迎来等等都是在经书上不曾读到的,正所谓“刀箧簿书既未学于平日,刑名钱谷岂能谙于临时”[①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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