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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的评述

  好我的落叶全部奉献完毕,感谢大家。(掌声….)
  
  感谢汤老师的演讲。我一直沉浸在他那五彩缤纷的十二片叶子当中,让我享受无穷,回味无穷。感谢三位教授对公司法的解读。
  由于时间有限,我在此简单地对公司法来作一个评价,不能算是点评,更不能算是总结。
  综合以上几位老师说的,包括我自己的体会,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谈一谈。
  其一、自由化程度大大加强,上面提到我去年在人大做的一个演讲,题目叫做公司法的自由主义与立法选择。我为什么要写这篇文章呢?因为在立法过程中,大家都在讲公司法的自由主义与强制主义的界限到底在哪里,自由主义的边界在哪里,所以我想做一个综述,把公司法中哪些应该自由化的东西做一个梳理。现在对比我们新的公司法来看,我大体上还是比较满意的。关于自由化的问题,三位老师从各个方面,不同的角度都进行的解释说明我在这方面就不再重复了。但是我想有一个问题,三位老师可能忽略了,为什么忽略了,因为这不是个法理性的问题,但是他的后果很严重。大家可以发现,这次公司法,把政府的直接干预排除在外了。比如说,设立股份公司,是要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还有其它很多地方,比如公司的合并和分立,这次(把政府的直接干预)都拿掉了。这些东西,我们说理论上没有什么好说的,没有什么理论问题。但是后果很严重,是摆明了不让老百姓设立股份公司。比如说我们家就住得很偏远,从我们家到县城要走一天的路,从县城到地区要走两天的路,从地区到省里,还要翻过秦岭那么高的一座山,到省级人民政府去申请一个股份公司。这在理论上没什么好说的,但是他的后果很严重……另外,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和部门,连我们都不知道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在哪里,(普通老百姓就更不知道了)。关于自由化的问题,我就说到这里。
    第二个,我觉得是净化了公司法。各位老师都提到,把国有企业的一些特权都删除掉,这个我觉得也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在这个地方,我举一个例子,比如说发行公司债券。发行公司债券,大家看,旧公司法里面有什么规定呢?有资格限制,股份公司和国有性质的有限公司(在这里我简单的这样称呼)。这完全就是不允许私人公司发行债券。私人公司到银行去借钱也不容易,发行债券也不允许发,这不是不给人家活路吗?这次把这个规定给废除了,包括后面条件的限制也有所放松。净化公司法的第二个方面,就是把证券的发行、上市、中止、终止、退市等规定都放到证券法中去了。
    第三点,我认为是更为科学,更为规范化。这个我就不想多说了,体现在各个方面,太多了,比如说公司的治理。
    第四点,我就想说明是非常强的可诉性,比93年的公司法的可诉性大大加强。我刚才听朱老师讲,在公司章程这块,她数了数有多少个条文,规定了多少可以由公司章程自己来决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的…”这样的规定,不仅仅是朱老师一个人在数,我也在数。包括王老师和汤老师他们,如果没有数的话,我想他们今天晚上回去也要数的(笑声)。同时我还数了另一个问题,比如说公司法里面的人格否认啊、派生诉讼、少数股东的权利,股份回购、异议权啊等等很多很多,增强了可诉性。也就是说公司法上的责任机制大大加强,同学们在下去学习新公司法时这也是一个值得注意的地方。与此相适应的一个问题就是,不知道同学们有没有注意到,法院的地位在新公司法中得到了一定的加强。除了刚才讲的这些比较大的可诉性规定以外,另外在公司的解散和清算中,法院的地位也得到了加强。比如说公司的清算方案,原先怎么规定的,大家还记得吗?原先规定的是报送有关的行政主管,这次就明确的规定报送法院,由法院来管这件事。从这样一个规定可以看出,法院的地位得到较大的提高。
  在说了这么多好话之后呢,我也要来说一些批评。总体上我先声明一下,对这次公司法的修改我大体上还是满意的,如果让我打分,三七分功过,进步是七分,还有三分的缺点。其中很多上面三位老师都提到了,我也不可能面面俱到的重新说一遍,就说几位老师提到了我也有同感的几个问题吧。比如说转投资:转投资现在废除了数额的限制,好不好啊?好啊!我们欢迎啊!可是我们还是应该考虑其他的问题,转投资的数额规定是不合理的。可是转投资本身是一个具有两面性的问题,好处大大,但是坏处也很多。废除了转投资数额的限制,但是没有注意转投资的弊病,尤其是在交叉持股中,董事、监事利用转投资操纵股东会,这样的弊病没有得到规制。(王老师:日本专家建议中国最好不要废除的那么干净,日本在这方面走得太快,造成恶果,希望中国人注意,不知道数额限制后来为什么彻底一句话就没了)是啊,这个规定很突然,八月份的时候还是70%,十月份不知怎么突然一下就没了。没了很高兴,对不对?(朱慈蕴老师:这个我解释一下。我和施老师的观点也是一样的。最后一次讨论稿子的时候,我还觉得完全取消给人一种误解,给人感觉好像转投资没有什么限制,结果没想到的是,包括国资委他们都觉得没有必要保留了,最后不知道全国人大怎么拿的主意,这事我也觉得很突然)。这是刚才举的一个例子,再举一个例子。一人公司是这次的热点,我也凑个热闹。关于一人公司这次法律规定的缺点,他们刚才已经说得够多了,我现在就说两点。汤老师刚才讲的,一人公司要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而且要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刚才汤老师的观点我也赞同,这如果不是公司法里最反动的条文,也起码是最反动的条文之一。(笑声)全国那么多公司都要去搞审计,先不说会计师事务所赚钱不赚钱的问题,他们能不能忙得过来?(笑声)我说的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这一块,包括一人公司和有限公司,他们的财务报告都要经过审计,我开个店吧,像马兰拉面、加州牛肉面,卖个酱油,醋的,我愿意叫个公司,你管我呢。(笑声)但是让我到会计事务所去审计,我一年赚的钱,还不够交审计费呢。(笑声)但是还有其它的缺点就多了,我就不想再重复了。这与我们想倡导一人公司的初衷是相去甚远。我做一个预测,我想今后除了两人先设一个公司,再把另一个人搞走,变成一人公司的以外,要如果直接设立一人公司的可能性是比较小的。我们想搞一人公司是为了什么?我们想搞和谐社会啊。(大笑,掌声)我们是为老百姓着想,我们是为没有钱的人着想啊。因为国有独资公司不用我们操心,是老百姓没有人操心啊,为了建设和谐社会,我们搞公司法的人也要做出贡献哪。现在条件设那么高,(一人公司制度)没有用啊。以后他们还要说,比如五年以后,他们还要说:当年我就反对一人公司嘛,你看,现在没有人喜欢一人公司吧,没人去设吧?他反过来还说你的不是,是不是?再举一个例子吧,比如说知情权。知情权这次比93年公司法有所完善,这是进步。完善了什么呢?可以查阅公司的章程、股东会记录、董事会记录、甚至还有财务会计记录,很早的时候就写到此为止。我跟他们有关的同志讲,你们写到这里不对啊,还要往下写啊。大家都去公司里查也是有问题的,那公司就不要搞业务了?后来加了“合理目的”,可这还是有问题的,我觉得这也是不严谨。比如说董事会记录,我认为如果查阅董事会记录不限制一个合理的目的,这就会出现很大的问题。我们今天四个董事开了一个董事会,准备把清华法学院给收购了,这个消息目前还没有发布,还处在保密阶段。现在有人要来查阅我们今天晚上董事会的决议,我觉得这是个相当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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