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
公司法允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经理、执行董事来担任。新
公司法允许公司例外处理原来的
公司法当中要求按照出资比例和持股比例来进行的限制,比如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表决权的行使,红利的分配,对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和对于其他股东对外转让出资时的优先购买权。在这些场合都允许以公司章程或者全体股东的约定来作出不同的规定,对股份有限公司在分配红利的时候也允许实现章程的自治。现有的新的
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决定是否设立经理以及经理的职权范围,对股份有限公司则允许自由确立经理的职权范围,当然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来说经理是必设的公司机构。
第四片落叶。
公司法是一部宽松的
公司法。
①删除了原了
公司法中对于设立公司需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的要求。这句话可能相当的专业,实际上其中蕴涵的法理就是,皮包公司本身并不违法。因为以诸如办公场所这样的条件想要来区分合法和不法的企业设立和经营行为应该说是过于简单和过于幼稚的。皮包公司不违法,这在全世界都是通例。我们也应该遵守这样的企业的基本原则。
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允许分期出资。
③大幅放宽了实物出资的形式和比例,原有对于许可作为出资的实物形态,改变了原有的列举式的规定,改为排除式的规定,在比例方面,事实上使得,刚才朱老师已经讲到了,使用知识产权出自的上限已由原先的20%增加到70%,配合允许分期出资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以发起方式来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完全以知识产权作为首期的出资,这一点也是相当重要的。
第五片落叶。重大制度的建设。在这次
公司法修改中,引入了这么一些非常重大的制度。
①
公司法20条新增股东的义务和责任,传统
公司法理论认为,股东不对公司负有任何的义务,我们通常所说的出资的义务,通常是指出资的认缴人和股份的认购人对于公司的义务。成为股东后其实这种义务是不存在的,即使在公司作出增加公司资本的决议时,股东会通过决议增加资本,任何一个现有的股东也不负有追加出资的义务。而如果因为拒绝追加出资而面临股权比例被稀释的时候,甚至有的立法例上要求他可以有要求救济的权利。新近的学说认为,控股股东因为他有支配权,所以应负担特别的义务。日本法和韩国法都有这样的倾向,但是所有的立法例都没有明确规定股东拥有义务。所以这样的规定对于我国公司法来说是一大创举,但是对于这样的创举我觉得并不是应该无条件喝彩。股东的权利本位在
公司法上有他的形成的原因,
公司法可以做经济分析,为什么应该是股东利益至上,而不是其他利害关系人至上,有他的理由。出于鼓励投资和资本积聚的角度,这个原则可能不能够轻易的来进行动摇。
②新
公司法第
23条明确规定,股东登记在股东名册的时候,可以发生对抗公司的效力,登记在工商登记的时候可以对抗第三人,这一条规定是在公司股权变更时如何确定股权变更的效力的关键规定,以前的
公司法没有规定,本次修改补充进来。
③规定了有限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会计帐簿的查阅权,其查阅的程序,这是一个新的规定。
④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层层召集和组织权,原有的
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东会应由董事会会召集,董事长主持。但是如果董事长拒不主持,就会使公司的经营和管理业务陷入停顿而无法解决,这是立法的死角。这一次修改规定为董事长不主持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主持的,半数以上的董事可以推举一名代表来主持。如果董事会不主持的,监事会负责主持,监事会不主持的,10%以上的股东可以推举代表主持召开。
⑤董事在任期届满前不得解除其职务,象这样的规定被删除了,应该说公司有在任何时候解除董事职务的权利。这才能实现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控制,如果业绩不好,随时可以解除。如果董事需要保护的话,通过
合同法委托合同的方式或者市场调节的方式来解决,
⑥扩充了监事和监事会的职权。
⑦明确规定了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这一条相当重要,原有
公司法从59条到63 条的忠实义务是有规定,但是勤勉或者说是谨慎义务从来没有规定,增加这样勤勉谨慎义务的规定,尤其可以为以后公司的经营者提高要求。也是学说和判例研究的一个重大命题,但是另外一点可能会发生问题的是并没有规定说董事对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可能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一个遗憾。
⑧增加了股东的代位诉讼权,但是我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现有
公司法对提诉股东的持股期限和持股比例有相当严格的规定,这样的规定比韩国和日本,也就是我们的近邻,也是和我们
公司法体例最相近的立法例,是要苛刻得多,应该说我相当怀疑类似的股东派生诉讼有可能只是法律上的摆设,而起不到它应有的约束公司高级经理人的作用。第九、所有种类的公司都可以来发行公司债券。
第六片落叶,个人对现有
公司法的一点隐忧。
①现有
公司法新稿规定了公司的解散请求权,可以由股东来进行行使,但是,如果任意的滥用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解散请求权,后果不堪设想。
②现有新
公司法规定要求每一个公司在年末的时候强制进行审计,这是从
公司法条文中传递出来的消息。现有的
公司法新稿当中165条的前段要求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这一条让我非常的震惊,那么可以说在整个
公司法修改后,如果这一条完全履行的话,最从中受益的就是会计师行业,全国超过一百数十万的公司制企业每年都要经过年审,这个简直是会计事务所梦里都要笑醒(笑….),那么对于这个问题来说,道理其实很明确,降低公司准如门坎,三万元作为首期出资就可以注册公司……但是不幸的是注册公司的验资要经过注册会计师,每年还要经过年审。这样一个经营成本是不是我们中小企业可以负担的呢。这个问题我们专门电话咨询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高级管理人员,他们说在提
公司法有关草案的时候是曾提过小企业的豁免条款,无论是德国还是英果立法例上都有 类似于50雇员以下的公司或者是年营业额若干元以下的公司免除强制审计条款,但是这句不知道是有意还是无意,在我们通过
公司法的时候被遗漏掉了。(朱:我打断一下,我不知道汤老师打听的这位办事人员是那一位,我参加过注协的讨论,他们是力主审计,开始讨论的的时候我们一直反对所有的公司都审计,只有一些大公司才可以规定强制审计,象小规模小公司是不应该的,而且这成本很高。他们说你现在都把资本放到这么低了,还有一人公司出来,再不给搞个审计怎么对社会公众有诚信,结果最后,实际上我估计他们强力地要求,要是按照它给我们提供的哪个修改稿,恐怕还要有很多很多,这方面我也非常同意汤欣老师讲的。王:实际上注册会计师协会,非常愿意这样做,因为我们跟他们辩论过,我跟他们说你们实际上是跟你们找饭碗,他们说呢,你说的也对,但是这样做也是必要的,他们说外国如何如何,他们给我提供了材料好几大本,我说你们这个结合中国不行的,最后你还别说,也不知道他们怎么解决这个问题的。施:我看汤教授问的人不对。)其他方面注意在我们最近的民事立法当中,中国会计师协会已经成为越来越活跃的院外集团,他们的动向是不可小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