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的变动主要是在有限责任公司部分,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单独拿出来编成一节,详细规定了转让规则,而且转让状况比原来自由,并规定“章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也解决了股东死亡后的继承问题。股份公司的股权转让没有大的变化。
5、债权人保护
一个最明显的制度是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揭开公司面纱在第一草案时写的不大理想,没有说承担连带责任。后来我们提案,说原来的
公司法就是半句话,就说应该怎么样,应该承担责任这句话没了。实际上不写上承担连带责任,这个话等于没意义。大家提建议后还是加上了。但是还有一个不理想的地方,原来是说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和有限责任中逃避债务,造成债权人损失,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后来立法的说“人格”两个字老百姓不懂,改成了“滥用公司地位”,我说这个太土了,后来人家说还是讲求实效,让大家懂为好,所以就成了“滥用公司地位和有限责任”,具体内容朱老师一会儿会具体讲。关于一人公司,我们有一个是独一无二的规定,就是要求一人公司的股东要证明他与一人公司的财产相互分离,只要不能证明这个就要承担连带责任。我认为这个规定太突如其来了,为什么要有这样的规定呢? 应该规定,在诉讼当中,应债权人的请求才去证明个人的财产和公司的财产是相分离的,否则就让承担连带责任。这个当时我提了意见,应该在诉讼当中应债权人请求证明他个人财产与一人公司的财产相互分离,否则承担连带责任。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没有必要。常务委员中有少数委员存有疑虑,中国规定自然人一人公司时机成熟吗?信用度够吗?但是法律委员会解释的很好,认为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已经大量存在,你是规范它好呢,还是不规范好?最后常委会还是规范的好。
6、公司的消灭制度
主要是公司僵局问题。特别是有限公司,尤其是合资经营的有限公司,两个股东,各50%股份,经营得不好,但是别的问题解决不了。解散不了,消灭不了,这次最终把这个问题写了进去,写在了公司解散部分,这是很大的进步。
除了以上六个方面,公司能力、恢复公司股份、加强外部审计方面都有很大完善。
三、遗留的值得注意的问题
我个人认为在以下四个方面还是值得进异步思考
1、公司制度的一元化
很多人主张把外商企业投资法和
公司法变成一元的公司制度,不再保留两元制度。原因有很多,简单说是因为中国已经入WTO,外商的一般要求的是国民待遇,中国投资者建立公司采用什么样的规则,对于外国投资者也要采取什么样的规则,这是理所当然的。但是我们觉得条件不成熟,所以这一次没有实现,留待下一次解决。同学们可以继续研究。我发现这个问题不象看起来那么容易,最近了解了一下国家机关的分工,商务部批外商合资企业的章程和合同,发改委批项目。如果按照我们的意见把公司制度合并了,那么审批合同审批章程的任务就没有了,就只剩下发改委的事了。这里面有什么奥秘,不得而知。
2、公司集团问题
这个专家是施老师了。我们也曾经提议做一些原则性规定,在进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曾经提出了十几条有关企业集团的规则,但是法工委认为并没有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的审议、讨论,只能算是个人意见,不能算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没有采纳。
3、公司重组
现在关于公司重组的规定只有合并和分立,但是实践中却有多种形式,如果不去规定势必会出问题。但是这次还是没有规定。
4、授权资本制
本来在历次专家讨论会上,法工委把授权资本制已经表述了,但是最终没有写入正稿。当然还有很多问题,在这次修改中讨论过,但是最终没有写进去。
另外
公司法的条文本身,总的我是比较满意的,但是你说写的都那么完美吗?可能也不能那么说,事情不可能都那么完美。比如法定代表人,我就始终觉得是个问题。比如既然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为何还写“法定职权”?还有,股份公司发起人2个以上200以下,很多人觉得200人以下的规定没有太大意义,不知道其中奥妙。
总体而言这次
公司法的修改还是成功的,但是还是有问题需要解决。
施:感谢王老师高屋建瓴的给我们
公司法做了一个总括的介绍和评价。现在我们有请朱老师,请她介绍
公司法的一些基本问题:设立、融资和财务等问题,还要朱老师认为她想说的一些问题。现在我们有请朱老师。
朱慈蕴老师主题发言部分
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应该说,我到法学院工作这六年多了,还没看过这么大阵势的讲座。我今天主要讲以下几个方面来发表一下自己的意见。
一、也就是刚才王老师也提到了,咱们
公司法这次确实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变化,就是在方便公司设立方面改进非常大。方便公司设立有这么几个主要的表现:
1、在资本制度上改动非常大。大家都知道我们过去实行的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这次在资本制度上大概作了这么几个突出的变化:
①资本制度的第一个方面就是降低门槛,这个王老师刚才已经讲了,当然,大家注意到了这次我们降低门槛这个问题,也有学者在争议,说你们降到三万块钱,咱们现在的人民币要比起刚刚改革开放的时候不知翻了多少倍,这区区三万,何足挂齿,要这三万块钱还不如不要,确实这是一种观点(施:你应该告诉他我们就是想不要的。…笑)。这是一个方面。那另外有些人说,还是提高到十万吧,或者是五万吧,这个说法确实不一。也有人提过这样的问题,说你们定这个三万有没有经过什么论证,经过什么调研,甚至以经济学上的那种模型分析,最后得出来这个三万合适?这显然是不可能的。我个人认为,当然说取消也可以,不取消的意图就还是要告诉人们,你办公司是需要有资本的,告诉人们这样一个理念,只是这样一个理念。如果完全放开了,我觉得也有可能会使滥设公司的可能性大增,那么治理公司的成本就会非常高,这也是一个方面的考量。
②那么资本制度的第二个方面就是出资的方式上,我觉得这一次我们的
公司法修改很有特色,一个就是说在出资的种类上,当然比较明显的就是把工业产权改成知识产权,除此之外,它最主要的是给了一个抽象性的定义,我觉得这个定义作得非常好。那么它的好处在哪儿呢?大家都知道咱们这个市场经济发展得非常快,很有可能在将来有很多融资方式出现,那么到底哪些融资方式可以作为出资方式出现在咱们公司当中,显然每一次都去修改
公司法,这是跟不上形势的。看我们的定义,这一次它就强调,一个是可以用货币估价的,还有一个是它是能够转让的,再有一个当然是合法的。其实这个定义已经是非常宽泛的了。所以这是一个好的方面,今后一些新的融资方式可以进来。
③还有一个是在公司结构上。我们知道过去有一个工业产权出资不能超过20%的规定,这个大概也是学者批评非常多的一个条款。那么现在就讨论了,到底这个比例放宽到多少合适?显然这是一个很大的难题。就是说不同的公司可能对无形资产或者说工业产权技术的要求不一样,那么硬性地规定多少比例都不可能适应所有的公司。所以这一次选择了一个倒过来的规定方式,也就是说公司的现金出资不要少于30%就可以了,至于那70%你全是无形资产也没关系,当然这种可能性不大。但是,公司的非货币出资这一部分,你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去选择。我觉得这是非常好的一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