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的评述
施天涛
【全文】
相关背景:
■我国现行
公司法是1993年12月29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的,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12月25日作出了《关于修改
公司法的决定》,增设了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放松了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和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等。 这些修改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却并未对《
公司法》进行全面修改。
■ 2004年3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一次和今年的二次会议上,数百名人大代表提出多项议案,建议尽快修改
公司法。
■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
公司法》,从2006年1月1日开始施行。
嘉宾:王保树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嘉宾:朱慈蕴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嘉宾:汤欣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主持人:施天涛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时间:2005年11月9日19﹕00
地点:清华大学法学院明理楼214
施天涛:请大家安静一下。今天晚上没有想到来这么多人,我也没有见过这个阵势,所以有些怯场啊(掌声、笑声)。我们也感谢组织这次会议的两个同学:柏林同学和朱琦同学,这也归功于他们的宣传工作做得比较到位。
我是怎么想到组织今天这个讲座的呢?因为我这个学期给法硕04、05级学生讲《商法学》课程,这段时间刚好讲到“
公司法”部分,新修订的《
公司法》通过了,同学们就提出了要求,能不能办一个讲座,来将《
公司法》的修改情况来介绍一下。我想,既然是个讲座,就在我们这个课程的基础上开放一下,愿意来听、愿意了解《
公司法》修改情况的同学都可以来听。原先我本来是计划我来讲的,后来我一想,干嘛我一个人来讲呢?我们法学院这么多搞
公司法的教授,尤其是今天在座的三位。我想,今天来这么多人,主要不是冲着我来的,是冲着他们三位老师来的,所以我觉得我这个决策比较英明(笑声)。原先我打算也讲一讲,但是考虑到时间问题,我就基本上不讲了,来做主持。比较辛苦的活让他们三位老师来讲。基本上我想不用介绍了,都是本院的老师:王保树老师、朱慈蕴老师、汤欣老师。王老师是我们商法界的领头人;朱老师不仅学问做的非常好,而且今晚灯光的照耀下是最耀眼的就是朱老师了(大笑);汤老师也长得这么的帅气(大笑)。有关各位老师我就介绍到这儿。
下面我介绍一下今天各位老师的分工,首先有王老师做一个总括的介绍,来介绍这次
公司法修改的基本精神、基本理念以及立法过程中所发生的一些重大的争议。由于时间关系,只能讲一些重大的争议。然后朱老师和汤老师有些分工,朱老师从
公司法总则、公司设立、以及关于公司的资本、财务方面问题;汤欣老师主要介绍公司治理、收购、组织形式变更等方面。时间上我给了王老师30分钟,。朱和汤老师各25分钟,大家监督。
公司法证券法这次的修改力度是非常大的,由于时间关系,我们今天讲解
公司法只是一个初步的、简单的介绍,只是起到一个引导的作用。由于我们只是讲一些主要的、重要的问题,我想大家对这次修改
公司法一定还有很多问题,所以最后我们留一点时间让同学提问。
下面首先请王保树教授发言。(掌声)
王保树老师主题发言部分
公司法已经与10月27号颁布,我个人对新
公司法持肯定的、比较高的评价。我个人认为,可以从这几个方面来进行评价:
1、新公司法规则对实践需求的满足程度如何;
2、社会各界包括立法、司法、理论界提出的
公司法修改意见的反映程度如何;
3、公司法定位是私法,新
公司法在体现公司法定位的程度如何;
4、
公司法在适应全球竞争的要求方面如何。
这次
公司法的修改在反映这四个方面都有一些标志性成果。
最近有一个机会参加商务部召开的与日本的双边讨论会,日本有的律师对我们
公司法20、
21条规定提出自己的看法。比如20条规定的是股东滥用权力损害公司利益承担赔偿责任问题;21条是法人人格否认即揭开公司面纱的规定,他们提出
公司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是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既然如此,
公司法就有一般适用和补充适用的效力,因此他们提出能不能在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规定,中外合资企业法不适用20、
21条。这说明我们这次
公司法有的规定的力度还是比较大的,已经引起境外专家学者的重视。当然了,我也提出如果真的在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规定股东滥用权力损害公司利益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我说恐怕日本法也不这样规定吧?比如说股东滥用公司地位、有限责任逃避公司债务,给债权人造成重大损失,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我说你也不能在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法中规定,股东滥用公司地位和有限责任给债权人造成重大损失,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这个恐怕不能写吧?通过这我们可以看出
公司法一些规定的力度还是比较大。
关于公司法本身的问题,刚才施老师给我的任务我想从下面三个方面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