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的确定——人权保障与实证分析
刘剑文
【全文】
我的观点是将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1600元。费用扣除标准应该从正当性与合理性两方面来进行分析。即要在人权保障的层次上把握其正当性;在此基础上,通过一定的实证分析,论证其合理性。
国家税收存在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近现代人权的发展特别强调平等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等权利的保障。财政学大师马斯格雷夫概括了财政的三大职能,即配置、稳定和再分配。平等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等权利的保障与国家一定的再分配职能密切相关。而在所有的税种中,个人所得税是具有再分配调节功能的重要税种。因此,对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的确定,首先要在人权保障的层次上予以把握;其次,通过一定的实证分析,综合其他因素予以确定。
一、从人权保障角度思考费用扣除标准的确定
费用扣除标准是
个人所得税法的一项重要内容,这一标准的确定与公民的平等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等基本人权具有密切关系。(1)从平等权角度而言,个人所得税的功能主要在于通过调节不同收入阶层之间的收入,从而缩小社会民众之间的收入差距,促进平等权的实现。基于这一思路,如果费用扣除标准订得过低,将使得低收入阶层负担个人所得税,这与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初衷相悖,也不利于公民平等权的保障。(2)从生存权角度而言,公民的最低生存条件必须要得到保障,对于属于最低生存条件范畴的收入不能征税;如果扣除标准订得过低,势必会损及公民生存权的保障。(3)从发展权角度而言,发展权是所有个人和全体人类应该享有的自主促进其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全面发展并享受这一发展成果的人权。有些国家的
宪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发展权,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宏观背景下,对发展权的倡导和保障也应提上议事日程。就扣除标准而言,除了对公民的最低生存条件予以保障外,还应该考虑到公民促进社会全面发展并享受相应发展成果所需要的费用。如果费用扣除标准订得过低,显然不利于发展权的保障与实现。
这里还需要明确的是,对于费用扣除标准,发达国家税法多采用专项扣除与基本扣除相结合的方式,考虑到了各种特殊情况,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而在广大发展中国家,由于统计、征管手段等方面的落后,只好选择一个统一的扣除标准,我国也不例外。这一现实给扣除标准的确定带来了许多难题,也不利于公民基本人权的保障与实现。尽管如此,费用扣除标准的确定仍然不能脱离对公民基本人权保障的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