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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零售商滥用交易中优势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

  ]五、法律责任 
  (1)构成要件。大型零售商滥用交易中优势地位的行为属于反垄断法上的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作为法律概念,滥用交易中优势地位的行为,要具备特定的要件才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其构成要件大致有三个:第一,主体的特定性。即该违法者系在倾斜的市场供求关系中被交易方所依赖的大型零售企业。第二,行为实施性。即大型零售企业事实上已实施了滥用行为。第三,危害性。大型零售企业的滥用交易中优势地位的行为必须造成较大的损害后果,即对有效竞争的损害或对公共利益的损害。 
  (2)法律责任。对大型零售企业滥用交易中优势地位的行为,可分别追究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大型零售企业对受到其滥用交易中优势行为的市场竞争关系参与者所应承担的责任。根据各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对于该侵权行为的民事补救,首先是制止该行为的继续,然后才是损失的赔偿。行政责任主要表现为对该类侵权行为的行政制裁。行政制裁具有高效、快捷的特点,其基本方法是发布禁令、宣布合同无效和罚款。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大多数国家规定了罚金,但在少数国家也有规定监禁和有期徒刑的。 
  鉴于大型零售商滥用经济中优势地位行为对有效竞争的损害及其普遍性,笔者建议,在反垄断法中,对该侵权行为,根据情节,可以追究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注释】  作者单位:浙江财经学院法学院  
  
《外国零售商难抢中国滩》,中华零售网www.i18.cn,2004年3月16日访问。
宋则、张弘:《中国流通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研究(之三)》,《商业时代》2003年第23期,第4页。
种明钊:《竞争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236页。
曹士兵:《反垄断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49页。
种明钊:《竞争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238页。
吴小丁:《进场费”与“买方垄断》,《经济学信息报》2003年4月4日。
“所谓零售商经营品牌战略,就是指零售商业企业通过收集、整理,分析消费者需求信息,提出新产品的设计开发生产,最终在本企业内以自有品牌进行销售的战略。”引自石兆文:《论我国大型零售商场的战略转变》,《商业研究》1999年第8期,第75~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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