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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零售商滥用交易中优势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

  四、对大型零售商滥用交易中优势地位行为的规制 
  (1)近快出台《反垄断法》,通过反垄断法,对滥用交易中优势行为实行规制。 
  (2)借鉴日本的《大店店址法》的立法的经验,制定我国的《大型零售企业店址法》。为了保护日渐失去竞争力的小型零售业,日本政府在1937年制定了《百货店法》,1956年制定了第二次百货店法,1974年实施了《大店法》。这些法律颁布实施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中小型零售商,对大型零售商的经济活动加以管制,以增加周边中小型零售商的商机,免受大型零售商的冲击。《大店法》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过多保护中小型零售商利益,也遭到国内外舆论的强烈反对。迫于国内国际上的压力,日本政府终于在1997年决定废除《大店法》,由新法《大店立地法》(有的译为“大店店址法”)取而代之。《大店立地法》旨在弥补《大店法》的缺陷。它的立法宗旨是:第一,促进大型零售商能与地区调和,不至于因为大量涌进的消费者和货物产生交通混乱及环境污染等问题;第二,大型零售商在设立过程中,应遵循日本政府规定的设立条件;并召开公开说明会,让当地的居民有公正及透明的方式阐述自己的意见;且由地方政府拥有根据地区的发展需求决定设立的主导。大店立地法与大店法相比,最主要的不同在于:大店立地法已不再是只停留在保护中小型零售商的利益,同时也考虑到了消费者及周边居民的利益。[12] 
  应该看到的是,中国与日本的大型零售企业的发展历史不同,大型零售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方式亦不同,两国有关大型零售企业法律规制的侧重点也是不一样的。但作为市场主体的大型零售企业,滥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行为的实质是一样。因此,日本有关对大型零售企业的规制经验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我们应该在借鉴别国的经验的基础上,加快制定《大型零售企业店址法》。 
  (3)引入推广“听证会”制度规范大型零售商行为。听证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但发展却十分迅速,范围也不断扩大,从开始的价格决策听证(如铁路春运价格听证、民航价格听证、电信资费听证等)、行政处罚听证,已经逐步扩展到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立法听证、重大行政许可听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听证等方面。[13]听证制度的普遍实行,使公共决策的公开化、理性化、科学化大大提高,促进了社会各界的相互沟通与相互了解,从而缓解了社会矛盾,减少了社会冲突,使社会更加各谐、稳定与健康的轨道上向前发展。 
  为了防止大型零售企业,尤其是大型连锁集团争抢地盘、导致恶性竞争,促进各种商业业态的协调发展,城市商业网点的有序规划,流通领域有序竞争,我国商务部将引入并逐步推广“听证会”制度。与此相应,商务部还要求全国副省级以上城市2003年内完成商业网点规划的制订工作;地市级城市则于2004年底完成商业网点规划的制订工作。[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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