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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零售商滥用交易中优势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

  大型零售商对市场的控制是一种买方垄断的形式,表现为对购买过程与销售过程等方面的控制: 
  第一,对购买过程的控制。该控制表现为大量采购商品不仅可以节约购买活动从而降低成本,而且在价格交涉中占有优势,实现低价购买。所以大型零售企业在大量采购时,一般都会提出苛刻的条件,如价格折扣、数量折扣,还有初次进货准备折扣、临时无偿供货、广告折扣等等。我国大型零售企业也不例外,一旦确立了支配地位,自然会提出苛刻的条件和要求。所以,“进场费”、“通路费”等所谓国际惯例,正是市场竞争的规律。 
  第二,对销售过程的控制。基于历史原因,我国许多大型零售都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改制前,他们都已在一个城市或地段垄断了有利的店址或者垄断了有利的成熟的商业圈。大型零商单凭其所处的有利的店址或商业圈就可以为自己带来巨大的销售额。即使不是国有企业改制来的大型零售商,一批新兴大型零售商也可以凭借其雄厚的资本实力,圈地造势,达到其对有利店的垄断。 
  第三,对店址或商业圈的垄断,客观上提高了其他经营者进入壁垒,限制了竞争者的加入。“资料显示,2002年上半年我国新批准设立的28个外资零售企业店铺中,有24个是营业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综合或专业超市,其中最大的近2万平方米。然而,大型零售店铺的迅速发展也带来一系列问题。例如,大卖场布局不合理、同业竞争过度、部分领域出现无序竞争、大批中小型零售企业的经营受到严重影响等。专家表示,商业网点布局应是城市整体规划的重要内容,但企业往往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只要有商业机会就蜂拥而上,导致某一种业态发展过快过猛,甚至陷入恶性竞争。”[9] 
  第四,对店址的控制,实际也是对消费者的控制。与生产厂商不同,以个人消费的分散性为基础的零售商,对消费者来说具有区域性垄断的特点。有些零售商如大型超市贴近消费者选址的业态,即使在市场中不具有垄断地位,在与中小供货商的交易中也具有优势地位,从而形成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客观上,大型综合超市和仓储式商店种类丰富、购物环境舒适、服务项目多样、价格又相对比较低廉,迎合人们“一站式”购物需求,能满足消费者一次大量购物的需求。相对而言,周边的一些小商店因为品种少、价格相对比较贵等原因日益受到冷落,直到关门倒闭。正因为这样,在现代商业社会中,大型超市、大型购物中心、大卖场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10] 
  第五,大型零售企业有能力采用新的商业技术。目前,“中国大型零售企业中80%不同程度采用了计算机管理,其中绝大多数是实行连锁经营的零售企业。据统计,70%以上的连锁企业建立了系统开发的前台POS销售时点系统和后台MIS ERP管理系统,30%左右率先进入了商业自动化技术、现代通讯技术和网络信息化技术相结合的数字化管理系统集成的阶段。”[11]以上这些先进的商业技术的采用,使大型零售企业在销售方面进一步加强了对市场的控制。最后,大型零售企业还通过大规模的广告宣传,丰富的商品备货,从而实现对市场的垄断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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