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型零售商在交易中优势地位的确立
所谓大型零售商滥用交易中优势地位的行为,是指大型零售商在与供应商的交易过程中,不合理地利用供应商对其有利的店址或所在商业圈的依赖关系限制竞争,应受反垄断法规制的行为。这种行为在实际商业流通过程中主要表现为:
其一,大型零售商向其供货商收取“进场费”等费用。所谓“进场费”是指大型零售商在商品定价外,向供货商直接收取或从应付货款中扣除,或以其他方式要求供货商额外负担的各种费用。除了进场费、新品上架费、新店开业赞助费、店庆赞助费、媒体广告费、落地陈列广告费、快讯赞助费、各类节庆费、无条件返利、新店开业折扣、损耗补偿等费用外,还有五花八门巧立名目的持续性的收费。
其二,大型零售商拖欠供应商货款,擅自在应付货款中扣除各种事前并未约定的费用。例如,一些商品在活动期间经零售商折扣、低价甩卖后,其损失不但要求供货商自己负担,零售商还会从支付给供货商的贷款中扣除其利润差额。所以,有些供货商不但结不到货款,反而欠零售商的钱。据广东媒体披露,广州浙江风味食品厂于2002年4月份与广州万佳百货公司签订供销合同后,向万佳超市提供食品进行销售,4月份的销售额为63518元。结账时结算汇总表上显示,浙江风味食品厂本月应支付的费用有新店庆贺费、折让费、广告费等几项合同外费用,费用总额高达10万元。也就是说,浙江风味食品厂不但拿不到一分钱的货款,反倒欠广州万佳百货近4万元。[6]
供货商作为这种不平等交易关系中的受害者,为了渠道畅通、维持交易关系,多数敢怒不敢言。而零售商对个别供货商的发难置若罔闻,依然我行我素,因为他们确信自己的渠道主导权是无可动摇的。
与大型垄断生产企业通过控制中小商业者或设置自己的销售机关,确立自己的渠道主导权,从上游控制流通不同,大型零售商主要是通过培育自有品牌控制中小制造商,确立自己的渠道主导权,从下游控制流通。[7]这是因为“零售商品牌充分利用了市场的龙头牵动效应,具有价格优势、信誉优势、准确把握市场需求动向的优势。零售商品牌在国外已有几十年的历史,如今在发达国家已很流行。通过对欧洲市场的一次调查显示,1998年所有的零售商中23%具有自有品牌,到目前为止已上升到40%。我国零售企业使用自有品牌尚处于起步阶段,但实施效果已显示出品牌运营的强大生命力。如上海一百1996年的销售额达到了20多亿元,纯利润率约为2%。北京燕沙友谊商城启用经营品牌也见到了实效,1996年销售额已达10.47亿元,其品牌影响和内部管理机制可与一个多年老店相媲美。”[8]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