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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零售商滥用交易中优势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

  以上数据显示,我国大型零售商的市场占有率还很低,尚未形成垄断寡头,既然还未取得市场支配地位,也就无从实施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那么大型零售商滥收进场费等费用的行为又是什么性质的呢?笔者认为,大型零售商所以能够任意向其供应商收取进场费等费用,而供应商又敢怒而不敢言,关键在于其在交易中优势地位的确立,是其滥用交易中优势地位的结果。 
  (二)滥用交易中优势地位行为的概念及形成机理分析 
  在竞争法学中,所谓滥用交易中优势地位的行为是指在特殊的交易环境中,享有优越地位的企业,不合理地利用其地位限制竞争,应受反垄断法规制的行为。[3]也有的学者将其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一道归入滥用经济优势地位行为一类。笔者对此没有太多的争议,但各国竞争法对这两种行为在立法上的态度是完全不同的:对交易中滥用优势地位行为的规制确立较晚,至今仍未在各国反垄断法中普遍确立。而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则是各国反垄断法中的必然内容。目前,对交易中优势地位滥用进行规制的国家只有日本、德国、法国等国家。 
  法国竞争法学者贝达蒙(M·pedamon)认为,所以会产生某一市场主体滥用其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原因在于,该市场主体与另一市场主体之间或该市场主体与多个市场主体之间存在着“供求关系的倾斜”。判断是否存在供求关系倾斜的标准是:如果一个企业拒绝与另一个企业进行交易而致使后一个企业在另行选择交易对象时缺乏足够的合理的选择性,那么前一个企业就具有交易中优势地位。简言之,当市场交易企业之间的依赖关系存在时,即供求关系倾斜时,被依赖者享有交易中优势地位。 
  这种供求系的的依赖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4](1)对名牌产品的依赖。名牌产品一般因其品质优越,在顾客心目中具有特殊地位,其交叉替代性明显小于非名牌产品,一个经销商若缺少某一名牌产品而且曾长期经销过此产品的话,显然它因不再能满足顾客的需要,而缺乏竞争力。(2)因物资短缺的依赖。设若某一家厂商的产品长期供给一家经销商,当该产品因市场价格波动或产量骤减而发生供不应求时,该厂商与该经销商之间就存在依赖关系。(3)因长期契约的依赖。存在长期契约的供需双方习惯于既定的供货渠道与模式,突然停止供应,可能使已有投资的设备无法适应变化或给一方增加额外的负担。(4)对优势购买力量的依赖。(5)对有利店址或商业圈的依赖。有利的店址意味着对消费者的控制,意味着供应商或生产商对自己为产品在流通领域抢占了制高点,而有利的店址往往为大型零售商所控制。(6)其他依赖。滥用交易中优势地位的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1982年公告的《不公正交易方法》第14条列举了5种,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26条、法国1986年《竞争法》也分别列举了一些滥用交易中优势地位的行为。总的来说,这些滥用用行为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是基本一致的,也可分为直接掠夺他人和阻碍他参与竞争两类。[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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