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律观念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应当树立自律的观念。自律要求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能仅仅考虑自身的利益,而且要照顾消费者的利益,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和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并以此宋约束自己的行为。国家保护、经营者自律和消费者觉醒,是消费者利益保护的三大法宝,是现代消费者运动过程中,经营者从对抗走向合作的重要标志。本世纪60年代以来,在西方各国,经营者逐步改变了同消费者对立的态度,加强自我约束。例如,60年代,美国最大的300家公司都制订了消费者取向的经营政策或方案,强化公司对于消费者的责任。一些企业承担了向消费者进行教育的责任,一些则保证使受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得到迅速、合理的赔偿。还有一些企业则对商品服务的安全作出更高的承诺。70年代以后,经营者自律运动开始在泛行业的更高层次上掀起。我国近年来,经营者自律活动也大量涌现,去年普通流行的商品服务承诺制便是一例。承诺制一轰而起,但不久便急转直下,几乎消声匿迹,这并不说明承诺制本身不能搞,而是因为各方面的条件尚不完全具备。承诺不仅仅是一句空话,而且要付诸实践,当商品或服务不能达到承诺的水准时,便可能产生责任。一些企业,将承诺仅仅视为一种口号,喊起来很洪亮,真正兑现时,却拒不认帐。有些企业则将承诺作为一种竞争手段,一种招徕顾客的幌子,根本不打算兑现。经营者自律,必须建立在对消费者的困境真正认识、同情的基础上,各种自律行为应当以为消费者利益着想为动机。从外部来看,承诺制失败的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法律制度不健全,承诺的法律效力在现行法中仍未有明确的规定,当经营者不能履行承诺时,消费者往往得不到及时、公正的救济。因此,经营者自律还需有法律的外部保障。
(三)公平交易观念
公平交易观念要求经营者在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交易条件,商品、服务的价格应当与商品服务的实际价值保持一致。公平交易以商品、服务的价格条件公平合理为核心,但又不仅仅限于价格条件的公平。例如,搭售、直接或间接的强迫交易、要求消费者支付应当由经营者自己支付的费用(如运输费等),不履行售后服务义务、价格歧视等等,也属于不公平交易的行为。保证消费交易的公平,经营者必须有公平交易的观念,法律的强制效力只有在当事人就交易发生争议并诉诸法律时,才能直接发生作用。但是,如果经营者自身有公平交易的观念,则每一项消费者交易都可以公平地进行。因此,公平交易观念的树立是消费者免于受损害的最重要的因素。然而,法律应当对公平交易进行准确的界定,并确定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的严格责任。这种法律规则的存在对经营者生产的威慑,对于公平交易观念的形成都具有决定性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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