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外部性制度的保障
为了使国家的一切决策行为能够符合消费者的根本利益,强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消费者保护意识,对国家 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一定的制度约束是非常必要的。只有存在制度保障,国家决策行为中对消费者利益的考虑,才不会因领导人的变化而变化,随领导人的好恶而改变,才能使每一国家工作人员在进行决策行为时,不得不对消费者的利益进行考虑。我们认为,在我国现阶段,应建立和健全以下五项制度:
1.在中央或地方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中设立消费者事务咨询委员会或咨询人员,为各级政府机关决策提供消费者利益保护方面的咨询意见。咨询委员会应由中央或地方政府要员担任领导职务。在政府机关设立消费者利益保护机构是各国的通行做法,例如,在日本,总理府设有消费者保护会议,审议消费者保护政策,并推进其实施。此外,还在经济企划厅设有国民生活审议会,负责消费者保护基本事务的调查、审议工作。在美国,除了农业部、商业部等负有消费者保护职能的部门以外,另设有食品药物管理局、联邦贸易委员会、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等专门性消费者保护机构,此外,还专门为总统配备消费者事务特别助理(Special Assistant for Consumer Affairs to President),对总统决策提供与消费者保护有关的咨询。消费者咨询机构不同于消费者保护行政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提醒、说服决策者考虑正在进行的决策可能对消费者利益带来的影响,并为消除这种影响出谋划策,以防止国家机关颁布的各种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或对重大项目或事件的决策、处理不至于使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这种机构的设立对于防止国家机关侵害、剥夺消费者权利,加强对消费者利益的国家保护,无疑具有重大的意义。
2、建立消费者事务咨询制度。根据这项制度,国家机关制定涉及消费者利益的政策、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或作出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其他决策时,应当征询消费者事务咨询委员会的意见,由消费者咨询委员会从消费者利益保护的角度对该项决策对消费者利益可能带来的影响进行评价,并向决策者进行汇报。在确定此项决策不会对消费者利益造成负面影响的情况下,才能按照法定的程序形成最终的文件,付诸实施。
3.消费者利益影响评价制度。对可能影响消费者利益的决策行为,在作出最终的决策前,应对此项决策对消费者利益可能带来的影响进行评价。对于可能对消费者利益带来负面影响的决策,由消费者事务咨询委员会对其影响进行评估,并提出解决方案,供最终决策的人员或机构参考。
4.消费者事务公开制度。对于涉及消费者群体共同利益的事务,应当对消费者公开,并充分听取消费者或其代表的意见建议。垄断现象是市场发展的一般倾向,而单个消费者不可能干等地与垄断经营者进行公平交易,因此,对于垄断经营企业,单个消费者的努力不可能对其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要使得消费者的一般利益得到充分的保护,必须建立一种制度,使涉及消费者普遍利益的问题,如垄断产品和服务的价格调整等等,对消费者全面公开,并且,保证消费者或其代表能够参加此类问题的决策过程,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使垄断经营者对消费者普遍利益的分割能够得到有效的防止。目前,我国有些地区建立的价格听证制度,有必要在全国推广。我们认为,消费者事务公开并不仅仅限于价格听证,有关消费者普遍利益的一切重大问题,如,影响消费者利益的市政规划、建设项目规划、重大消费者事务的处理等等,都应当对消费者公开,并充分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
5.消费者事务调查制度。对于与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决策者应组织对消费者进行调查,直接了解消费者对这一决策的意见。对于不宜进行广泛社会调查的决策问题,应征询消费者保护机构、消费者组织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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