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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保护意识

  为保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决策过程中能够充分考虑其决策对消费者利益可能产生的影响,我们认为,必须从内部和外部两方面着手,强化国家工作人员的消费者保护观念:
  (一)内在性观念的强化
  为民乃法之魂。强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消费者保护意识,首先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牢牢树立保护消费者利益是各级国家机关基本职责的思想观念。要通过各种宣传手段,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消费者保护宣传,尤其是消费者保护法制教育。在我国现阶段,使国家工作人员明确以下认识尤为必要:
  1.发展经济的最终目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生产的目的仍然是为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消费者是人民的一个侧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的物质文化需求主要通过市场提供的各种商品而得到满足,因此,经济发展必须以是否能够带来消费者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为衡量标准,各种推进经济发展的手段和措施,只有符合这个基本的前提,才是可取的。在进行经济决策时,必须就该决策可能对消费者利益带来的影响进行评价。保证一切经济决策行为不会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消极影响,惟有如此,该项经济决策行为才符合发展经济的最终目的。
  2.充分认识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的弱者地位。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总是处于弱者的地位,这种弱者的地位是经济结构,长期以来形成的交易习惯,信息的不合理分布,消费者需求差异,商品、服务的复杂化,消费者买方地位,单个消费者的知识能力、经济实力、救济能力的局限等客观原因造成的,因此,这种弱者地位不可能通过消费者自身而得到改变,消费者必须借助国家的力量才能使自己的处境得到改善。
  3.保护消费者利益是国家不可推卸的职责。国家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维护社会正义和社会秩序,增进社会福利,是国家的基本职能。消费者交易的公平、消费者市场的秩序、消费者的福利是社会正义赴会秩序,社会福利的一个最重要的方面。因此,不仅消费者需要国家保护,而且,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也是国家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消费者的利益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便意味着国家未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
  4.充分尊重消费者主权。消费者主权,是指在经济生活的一切方面,消费者处于主导地位。具体地说,在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关系中,生产者应根据消费者需要宋安排生产,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怎样生产,要服从消费者需求和偏好的变化,消费既是生产的出发点,又是其终点和归宿。在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的关系中,销售者、服务者的行为应根据消费者的意愿调节,销售服务应服从“消费者是上帝的规则”。在政府与消费者、经营者的关系中,政府应首先考虑消费者的利益,政策、法律、计划的制定应从消费者的根本利益出发。经济结构是决定消费者主权能否实现的决定性因素,市场经济体制是实现消费者主权最有效的经济体制,但是,垄断、市场信息的不合理分布等因素则是影响消费者主权实现的重大障碍,因此,必须借助国家的力量对市场进行适度的干预,消除垄断,保证市场信息的真实、可靠,畅通无阻。各级国家机关,在进行经济决策时,必须树立消费者主权的观念,保证经济决策不会给市场结构带来不利于消费者利益的影响,一切经济决策符合消费者根本利益。
  5.树立消费者权利不得剥夺的思想。消费者权利是法律赋予的,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不受任何个人、单位及国家机关的剥夺。国家机关负有维护消费者权利的职责,没有剥夺消费者权利的权力。在实际生活中,国家机关对于消费者权利的剥夺通常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具体的国家行为,剥夺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例如,对特定消费者的申诉置之不理,或违反法律处理消费者争议,或在直接由国家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交易中,不给予消费者依照消费者保护法规定而享有的权利。二为通过抽象行为剥夺消费者的权利。即通过各种政策、法律挂规觑章或对法律的解释,使得消费者无法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或为消费者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设置种种障碍。在这两种形式中,第二种形式更为普遍,而且,往往会造成更大面积、更为严重的损害,例如,发行购物券,指定消费者购买特定经营者生产的产品,以特定商品替代工资发放,便使消费者不能行使选择权;作出各种不合理的规定,妨碍消费者投诉,便是侵犯消费者的索赔权;在规范标准合同文本中规定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便会构成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侵害;等等。消费者的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当这一权利为法律确定时,包括国家机关在内的所有人或单位都不得剥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牢牢树立这种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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