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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保护意识

论消费者保护意识


李昌麒;许明月


【全文】
  客观的法律转换为主观的法律,成为制约人们的行为内在的道德命令,是法律由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的标志,这种转化有赖于法律意识的培养。从法律实施的层面来看,法律意识是与法律本身同等重要,甚至更为重要的因素。存在法律,而没有形成法律意识,心中无法,行为便不会受到法律的约束,法律规则仍然是一种异己的规则,人们或者没有意识到它的存在,或者将其作为一种外部强加的力量,因而总是千方百计的逃避法律的约束,或无视法律的存在而践踏法律,法律便无法实施。
  消费者保护意识是一个比消费者保护法律意识外延更广的概念。它不仅包含法律实施主体在处理涉及消费者的事务过程中要考虑消费者的利益,而且要求每一个人,每一个组织和机构,都要对消费者的利益给予必要的重视;它不仅是一种法律意识,而且是一种道德意识。国家保护经营者自律、消费者觉醒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三大法宝,消费者保护法的完善和全面实施,消费者处境的根本改善,特别仰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消费者保护意识、经营者的自律意识和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的全面提高。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消费者保护意识
  消费者利益是公共利益的一种表现形式,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是国家的重要职责之一。国家对消费者的保护,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消费者保护意识的状况。在我国,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一些领导人员,往往从本部门的利益出发,在进行决策时,只考虑本部门的经济利益,不对其决策(这里所指的决策,包括国家制订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法律解释等抽象行为的最终决定行为,也包括对某些重大的事件或行为作出最终决定的行为,下同。)对消费者利益可能带来的影响进行评价,一些部门在消费者保护法之外,另立各种规章,阻碍消费者行使权利。一些地方领导,不顾消费者利益,搞地区封锁,不准外地优质产品进入本地市场或对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附加种种不合理的条件,甚至通过行政命令,强行本地区消费者购买本地劣质商品,或通过发行各种购物券,迫使消费者购买指定的商品。更有甚者,将本地劣质商品折合工资发放给职工。这些行为都不同程度地反映了决策者必要的消费者保护意识的欠缺。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观念影响着国家各种抽象行为的内容,影响着市场的基本环境和交易条件,国家工作人员缺乏消费者保护观念,往往会通过各种抽象的行为表现出来。这些抽象行为,使所有受其约束的经营者损害消费者的行为合法化,或取得政策、法律或制度上的根据。它不仅会使消费者的利益受到大面积的损害,而且,会使消费者本来应获得的救济受到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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