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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定价——重塑纳税人与税务机关新型关系

预约定价——重塑纳税人与税务机关新型关系


翟继光


【全文】
  2004年9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业内人士期盼已久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正式建立了中国的预约定价制度,为重塑纳税人与税务机关新型关系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预约定价是从美国等西方国家借鉴过来的制度,英文为Advance Pricing Arrangement,简称APA。预约定价制度自1991在美国实行以来,以其高效、便捷和有利于建立和谐的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关系的优点而迅速在西方国家推行。
  预约定价制度针对的是关联企业的转移定价行为。关联企业,是指具有关联关系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关联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转让定价是关联企业之间转让商品、劳务与无形资产的内部定价机制,又称为转移价格或转让价格(Transfer Pricing)。转让定价本来是一个中性的概念,只是反映关联企业内部的一种定价原则,但越来越多的关联企业利用它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转让定价主要发生在跨国企业和涉外企业的业务往来中。商务部统计数字显示,中国在加入WTO后,外商实际投资额增幅高达15%。截至2004年8月底,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494025家,全国累计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450.29亿美元。然而总数达49万多家的外企中,平均亏损面达到51%—55%,年亏损金额逾1200亿元。这种越亏损越投资的现象是很不正常的,导致这一现象的重要因素就是外企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达到表面亏损的现象,从而避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实际上企业是盈利的。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官员表示,中国每年因跨国企业避税而损失的税收收入约为300亿元,而转让定价实现的避税总额在跨国公司避税总额中约占60%。
  企业发生转让定价行为以后,税务机关应当对其转让定价行为予以调整,调整的基本原则是按照“公平交易价格”来确定其转让行为的价格,并按照这一价格来调整双方的利润和所得税。确定公平交易价格的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利法、利润分割法等传统的方法,以及由此发展起来的比较价格法、比较利润法、比较分割法等。但实践中暴露了许多弊端,很难通过上述方法获得公平交易价格。为找到一种征纳双方都能接受的调整方法,以协调税务当局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美国于1991年率先采用了“预约定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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