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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中的法律监管问题刍议

   
  三、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中的法律监管 
   
  鉴于我国仍是发展中国家,无论是在向外国投资者开放国内证券市场方面还是在允许境内居民进入境外证券市场方面,尚皆处于起步、尝试阶段。因此,国家必须对之加以监管和引导,以避免国有资产的对外流失和国内证券市场的剧烈动荡。 
  在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进程中,我国主要采取了下列法律措施来加强对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行为的监管。 
  (一)监管机构 
  当前,我国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主要机构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监管全国证券市场。具体执行监督的机构则分为债券和股票两方面:境内机构到境外发行外币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即中国人民银行为审批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具体负责审批、监督与管理;对于境内机构到境外上市发行股票则由中国证监会实行审批与监管。 
  (二)监管依据 
  当前,我国对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行为的法律监管的依据是由国务院、国务院证券委、国家体改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一系列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与外国监管机构签订的谅解备忘录。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主要有《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境外上市的特别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有关部委颁布的部门规章主要有国务院证券委发布的《关于批转证监会<关于境内企业到境外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存在的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关于推行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的条件、程序及所需文件的通知》、《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国家体改委颁布的《关于到香港上市的公司执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补充规定》、《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规范性文件有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发行b股的企业在分红派息时如何确认利润分配标准的函》、《关于严格管理b股开户问题的通知》、《关于b股发行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境内及境外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资格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境外上市企业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监管措施 
  1.国内法方面的监管措施 
  (1)事前监督。现行的事前监督措施主要是审批制。 对于境内上市外资股、境外发行股票和债券在依法定条件审查的基础上,其规模主要是通过额度限制来进行调控,即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基础上,政府主管部门一般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选择那些对国家经济贡献比较大,公司管理及盈利状况比较好、资金用途比较明确的企业包装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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