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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中的法律监管问题刍议

  (四)区域性证券监管协会 
  在对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行为的国际监管方面,一些区域性证监协会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最主要的有北美证券管理协会(nasaa )和美洲证券监管者委员会(corsa)。北美证券管理协会由美国、 波多黎各、墨西哥、加拿大等国证监机构组成。近年来,nasaa 把对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行为的监管与执行着重提上了其议事日程,并极力鼓励其成员国在相互之间、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进行国际证券监管方面的合作。1990年,nasaa 还完成了一份有关其成员国在与国际证券欺诈行为作斗争中所发挥作用的综合性报告,并在该报告中提出了进一步的行动建议。(注:see peter e. millspallgh. global secarities trading: thequestion of a watchdog.geo.wash.j.int''l and econ. vol.26.no.2.1992.p365.)美洲证券管理者委员会(corsa)成立于1992年, 其成员国有阿根廷、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厄瓜多尔、洪都拉斯、墨西哥、巴拉圭、秘鲁、美国、乌拉圭和委内瑞拉。corsa 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促进该地区证券市场监管的合作与协调。 
  除上述国际组织之外,国际证券管理者协会(issa)、国际证券市场协会(isma)、国际证券和互换交易委员会(isda)、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sac)、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在对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行为的法律监管方面也进行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 
   
  二、世界各国对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行为的法律监管 
   
  (一)通过国内法进行规制 
  七十年代以来,世界各国政府为达到国内经济发展的某一特定目的,在其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发展过程中,均采取过临时性的或是较为长久性的不同程度、不同形式的规制措施。 
  在国内证券进入国际资本市场方面,大多数国家均依法逐项审批或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其进入的条件。如澳大利亚、芬兰、德国、意大利、爱尔兰法律规定均需审批。西班牙法律规定,电影和信息工业的国内股票不允许在海外发行。比利时法律规定,当局反对以比利时法郎作为在海外发行的股票的计价币种。 
  在本国居民购买外国证券方面,许多国家皆采取了一些限制性措施。如意大利对本国居民购买国外证券实行抵押金制度,以限制资金外流并且促进国民购买国内证券。法国则在1968年底—1969年8 月下达了一项禁令,禁止居民购买外国证券。 
  在外国居民购买本国证券方面,绝大部分国家法律对外国居民持有本国公司股份的比例做了上限规定。如根据澳大利亚《银行(持股法)》规定,外国人单独或联合持有澳银行的股份不得超过100%, 在无线电和电视转播行业的外国投资的直接或间接控股不得超过20%。(注:参见姚梅镇:《比较外资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42页。 )菲律宾法律对于外国投资参股具体限制的项目有:银行机构(70%)、储蓄和信贷机构(60%)、公用事业(60%)、金融公司(60%)、沿海贸易(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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