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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法律十论

  4、1993年7月5日国家体改委发布的《关于清理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不规范做法的通知》,清理的内容是:企业擅自决定发行的内部职工股;超范围、超比例发行内部职工股;违反《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进行交易的内部职工股。处理办法为:在国办发(1993)22号文下发以后,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违反上述文件规定批准进行内部职工持股试点的企业,必须按发行时的价格加同期存款利息全部退还给职工。发行的股权证,不得在社会上转让,进行交易。符合转为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按《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5、1994年6月19日国家体改委发出《关于立即停止审批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并重申停止审批和发行内部职工股的通知》,要求各地方、各部门立即停止内部职工股的审批和发行。 
   6、1994年8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出了《关于转发国家体改委<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股转让问题的复函>的通知》,规定定向募集公司的内部职工股的转让应执行《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即“内部职工持股的定向募集公司转为社会募集公司时,应按《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内部职工持有的股份从配售之日起,满三年后才能上市转让”。 
  7、1996年12月2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股票发行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原定向募集公司经批准转为社会公开募集公司的,其内部职工股,从新股发行之日起,期满三年方可上市流通。 
  8、1998年11月25日中国证监会《关于停止发行公司职工股的通知》指出,定向募集公司原已发行的内部职工股,仍然按现行政策执行。 
  9、2002年4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发布的《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十一号——关于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有关问题的审核要求》第三条对违规内部职工股的处理做了具体规定: 
  (1)1992年5月15日至1993年4月3日,对于超比例发行内部职工股的公司,审核人员应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文件,该文件应说明内部职工股的发行和规范过程及公司在内部职工股发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承担相应责任。 
  (2)1993年4月3日至1993年7月1日,对于擅自批准成立的有内部职工持股的定向募集公司,审核人员应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文件,该文件应对内部职工股的发行及规范情况进行说明,对违规行为作出检讨,并承担责任。 
  (3)1993年7月1日至1994年6月19日发行的内部职工股,审核人员应要求对超过总股本2.5%的部分或未经批准发行的内部职工股进行清理,同时要求公司提供有关清理款项的发放凭证,注册会计师应对款项的发放情况进行验证。 
  (4)1994年6月19日以后审批的内部职工股,审核人员应要求公司全部清理完毕。 
  (5)个人以个人或法人名义认购的定向募集公司法人股,即使后来有关部门将其确认为内部职工股的,仍应视同为法人股。 
  同时,《关于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有关问题的审核要求》第三条还明确规定了清理的方式:对未经批准擅自发行的内部职工股及1993年7月1日后违反有关规定超比例发行的内部职工股,可采取发行人回购、法人收购等方式进行清理。  
  由上可见,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内部职工股要严格限定在本公司内部职工持有;从1993年7月1日国家体改委发布《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之日起,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认购的股份总额,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二点五;定向募集公司经批准转为社会公开募集公司的,其内部职工股,从新股发行之日起,期满三年方可上市流通。从1994年6月19日国家体改委发布《关于立即停止审批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并重申停止审批和发行内部职工股的通知》起,停止发行的内部职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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