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消费者权益保护前瞻
刘俊海
【全文】
入世以后,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三个方面的重要意义:第一,保护消费者权益是世贸组织的基本宗旨之一。世贸组织的基本宗旨之一是,提高全球人民的“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大幅度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增进消费者利益也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宗旨。第二,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刺激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为了保持国民经济快速、稳定、健康地增长,需要在刺激投资和消费两个方面下工夫。在投资方面,一是启动国家投资,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二是鼓励民间投资。在拉动消费内需方面,关键是让消费者能够放心大胆地去消费。如果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没有一个诚信、健康、公平、有序的市场交易秩序,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服务时必然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第三,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实现依法治国目标的重要内容。依法治国,建立社会法治国家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致的。衡量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市场经济法治的发育程度,有三个指标:一是看劳动者权利的保护程度如何;二是看投资者权利的保护程度如何;三是看消费者权利的保护程度如何。如果消费者权利保护不好,这个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经济的法制状况肯定是不良的,经济发展的水平也会受到严重制约。
我国广大消费者将是我国“入世”后的最大受益者。由于我国“入世”后要进一步削减关税,逐步取消一些非关税壁垒,来自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国的物美价廉的商品将会源源不断地进入中国市场。届时,我国的买方市场将更加不可逆转地形成和发育,我国消费者将会需有更多的选择自由,外国进口日常家电等耐用消费者品的价格将会进一步下调。除了商品之外,外国高质量的金融、保险、旅游、娱乐、电信等服务也将纷纷登场,供我国消费者选择。更为重要的是,我国国内的生产者、销售者和经营者也将在外国同行的竞争压力面前,被迫开发和采用高新技术,进一步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降低商品和服务价格,从而对消费者提高更多的便利和实惠。我国不少国有企业(如电信、金融、保险、商业等企业)曾长期处于垄断地位,即使消费者对其服务不满意,也只得忍气吞声。但外国竞争者的进入,将会从根本上杜绝这一问题。
面对不断涌来的外国商品、服务和外国商家,消费者应当享有更高水准的权利。这就需要改革和完善现行的立法体系,加大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力度,强化商家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作为执法部门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我国加入WTO之后,肩负着光荣而繁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任务。
一、消费者权利和商家义务的进一步扩张
消费者权利不是一项权利,而是一束权利。按照权利产生的依据分类,可分为法定的权利和约定的权利。以其保护的法律依据为准,消费者法定权利又可分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认的权利与其他法律确认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列举了消费者的九大权利(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含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结社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监督权)。除了这些权利之外,消费者还享有其他法律(如《
宪法》、《
民法通则》、《
合同法》、《房地产法》等)赋予的权利,如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游行示威权、言论自由等。
约定的权利是商家和消费者约定的合同权利。消费实践、商事实践是纷繁复杂的,立法者不可能在立法之初就对这么多的消费活动、消费现象都料事如神,囊括的一应俱全。这就允许商家和消费者另外做约定,给消费者更多的权利。例如,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产品召回制度”及消费者的产品召回请求权。但是,消费者跟商家谈判时,一旦通过协议将商家产品召回的责任、消费者的产品召回利益确定下来,这就是权利。大连有一家商场已经推出“无理由退货”的承诺。北京有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就提出无理由退房的政策。这些政策都符合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精神,也不损害承诺人自身的利益,而且是商家自主自愿的选择,属于正当竞争行为。
按照行使人数为准,消费者权利分为单独权利与集体权利。(1)单独消费者权利又称个体消费者权利,指每个消费者均可单独行使的权利。大多数消费者权利都可由每个消费者独自主张和行使。不需要消费金额达到特定的标准,也不需要受到同一损害的消费者人数达到多少才立案、才受理。当然,更不能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数量巨大,或者重复购买,就说他不是消费者。(2)集体消费者权利,指每个消费者均可单独行使的权利。集体性权利,只有特定的消费者联合起来才能行使。典型的集体性权利,可以结社权为代表。结社权按照《
宪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社团登记的行政法规去行使。
以其内容为准,消费者权利可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前者指消费者为维护自身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公平交易权;后者指消费者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监督权。
随着我国入世和法治改革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消费者享有的各项权利和自由将会越来越多。例如,在房地产市场上,消费者购房遇到的采光权、取景权被侵害的问题愈来愈多。《消法》中有这两个权利吗?没有。一些开发商将其与消费者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擅自复印,大量散发给看房人,合同上写着买房者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手机与家庭电话等。这无疑侵犯了买房人的隐私权。可是,《消法》没有规定隐私权,《
民法通则》也没有写清楚。
现实生活中,消费者的权利受侵害时,往往是几个权利一块被连带侵害。很简单的例子是民航晚点。航班晚点时,关键要尊重消费者的三大权利:一是知情权;二是选择权;三是索赔权。知情权就是航空公司含有机场地面服务系统,应把飞机晚点的原因,准确地、及时地、客观地告诉乘客。选择权尤为必要。航空公司应当给予改签其它航空公司航班的选择权。乘客的间接损失与直接损失都应当同样得到保护。例如,一位急于赶去某地赚取一定报酬的高薪劳动者,由于航班晚点,未准时到达,导致这笔预期经济收益的损失,就应当予以赔偿。当然,有些航班晚点是不可抗力的因素,有些是天气方面的原因,有些是机械故障的原因,出于安全考虑,不能正常起飞,但要向消费者讲清楚。
与消费者权利对应的商家义务也将日趋缜密。商家所负的法定义务绝不限于《消法》第16条至第25条规定的十项法定义务。其他法律也有许多条款扩张了商家的合同义务,从而强化了消费者权利。诸如《
合同法》规定的商家对消费者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缔约过错责任、合同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格式合同条款、商家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竞合时消费者的选择权、合同解释规则等,即属此类。就合同条款解释来看,如一商家贴一个牌子“假一罚十”。无独有偶,恰恰这四个字引发另外一种解释。消费者买一件西装,说是纯毛的。经过检测,含毛量达不到95%。商家辩解是劣质西装,劣质不罚十倍。所以对这个“假”字,要做扩张解释。还如,某大型饮料公司打出一则广告:“设有奖销售,二等奖86块手表”。一位消费者得到一个二等奖,去领奖的时候,却得到一块表。工作人员解释,86块手表是设86个奖项,中奖者每人获得一块表。双方形成不了共识,就对簿公堂。被告方说如果要给原告86块手表,那就违法了。一块手表100块钱,86块是8600元。《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有奖销售最高限额不得超过5000块钱。最后,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认同了被告人的解释。其实,对《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有奖销售规定应当作如下解释:首先,凡是超过五千元的有奖销售,都属于不正当竞争,工商局就可以处罚有奖销售。其次,商家对消费者所做的承诺一定要履行。在横向的民事关系中,不能让商家捞到任何便宜,尤其在一个模糊的有奖销售的条款上,要做对消费者有利的解释。
还有《
合同法》中合同附随义务,在现实生活中也很重要。1999年底,北京某一家大的商场,有一位研究生在那里购物,钱包丢了,于是要求广播室广播。一个很简单的问题,遭到了商家拒绝。按照消费者请求做广播,这是合同附随义务。商家完全有能力这么做,而且根据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理论、合同附带义务理论,都应当这么做。
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最高法院已经对此出台了专门的司法解释。北京一位小姑娘和家人一起去餐馆用餐,发生了“卡式炉”爆炸,遭到了毁容,赔偿数万元。当时在全国引起了哄动。消费者要把握三个法律功能:第一个是补偿功能;第二个是制裁功能;第三个是教育功能。精神损害赔偿额的确定,要体现出对受害人心灵的抚慰。另外,能够体现出对侵权商家的制裁。还要考虑对其它商家,同行业教育功能,达到处理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如OK镜侵权一案的处理。对人身的损害有两方面,一是直接的物质损失,花了配镜费、验光费、护理液,还有二次损失,诉讼费用,还有精神损害赔偿。在权利救济上,包括在诉讼,也包括在行政投诉、行政调解、消协调解的时,有一个证据问题。最高法院在去年12月份出台有关证据的司法解释中,确认了若干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倒置,包括对医疗事故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到户。在司法解释里还有“法律没有规定或者本规定不明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合理分摊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