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解散,按照日本商法典第406条第二款规定假若公司在业务执行过程中遇到显著困难,已经产生难于挽回的损失,以及管理或处分公司的财产显著失当,危及公司存续,在不得于的情况下,持有全部股东表决权数十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有权请求法院判决公司解散.
对于日本法院判决司法解散,新《
公司法》有惊人的相似,日本的商事立法无疑肯定比中国成熟的多,日本的公司资本制度与管理制度是优于我国的,在中国既要保障公司的存续的正面价值,又要顾及股东的利益时,应该从本国的国情出发,而不应该照搬日本的立法,应该制定出符合我国的国情的平衡个人与社会的法律,再次.新
公司法第
183条规定在’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才可以提出司法解散,也在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案件人为设置了模糊的门槛.
2 美国与中国的差别
美国示范商业
公司法(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 )第十四章第三部分规定了司法解散,确认法院可以解散一家公司,如果公司的骨董向法院提起解散的请求,并且证明以下事项的任一项:1.董事在经营公司事务时陷入僵局,股东没有能力打破这一僵局,并且不可补救的损害正威胁着公司或公司正遭受着这一损害,或正因为这一僵局,公司的业务或事务不能再像通常那样为股东的有利的经营;2.董事们或者那些支配着公司的人们的行为方式曾经是,正在是或将会是非法的,压制性的或欺诈;3.在投票力量上股东们陷入僵局,在至少两次年会期间不能选出任期已满的董事的继任者;4.公司的资产正在别不当的滥用或者浪费.(11)
在美国,司法解散有四种情形:1.检察长提出诉讼,法院证实公司通过欺诈手段订立公司组织章程或公司继续超越或滥用法律授予的权限;2,股东提出诉讼,法院证实董事经营管理公司事务陷入僵局,将要或正在给公司造成不可补救的损害,或公司的业务不能被股东有利的经营,董事的行为是非法的,压制性的或者欺诈的;3.债权人提出诉讼,法院证实债权人的权利主张已转化为判决书,对判决书的执行不能令人满意的,而且公司缺乏支付能力;4.公司提出诉讼,要求在法院的监督下,使其能继续自愿解散.法院对上述诉讼作出判决解散公司,判决书应当说明解散的生效日,判决书签证过的副本送交洲务卿归档(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