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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征中的司法解散 ——对《公司法》第183条的疑问和思考

长征中的司法解散 ——对《公司法》第183条的疑问和思考


管军军


【摘要】新<公司法>早于尘埃落定,这部与中国经济生活息息相关的大法无疑牵动着众多业内人士的心,令人感叹时代的发展,经济体制的改革,其间走过了12年的历程,回首公司法的修改审议历程,不乏争议与曲折,在群策群力下,新的法律条规终于在去年横空破世,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公司法》难免有捉肘见颈之处,在对公司被司法解散方面有欠缺的地方,具体表现在公司解散中司法解散的条件的不合理性,本文就对新<公司法>第183条规定提出一点自己的意见,并终合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关于司法解散的规定和我国做比较,最后提出司法解散的改进方向.
【关键词】英国 美国 德国 日本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司法解散 诉讼 自由裁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全文】
  正文:十三年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颁布是我国商事立法上的一件大事,为刚刚建立的社会主义新生的市场经济目标,模式以及现代化企业制度的改革方向奠定了初步的法律基础,但毋庸置言,旧的公司法是很不完善的,具有巨大的局限性,因为它是为国有企业改革而服务的,所以导致政企不分,国家太多的干预经济生活,严重削弱了我国公司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但同时不可否认在那时也发挥了不可小窥的作用,在它的统一指导下,使国有企业这个大块头胜利改制,避免了无掌可循的局面,由于法律的本身的滞后性和局限性,对于公司法中司法解散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一 公司解散的实质
  关于公司解散的概念,公司法中认识尚未统一,可分为三种,其一:视公司解散为一种行为,认为解散是使公司消灭的法律行为(1);其二,视公司解散为一种法律事实,认为公司解散是指构成注销公司法人人格原因的法律事实(2);其三,视公司解散为一种程序,认为公司解散是消灭法人人格的一种程序(3).各种观点从不同的角度昭示了公司解散的含义,从公司法的有关程序及规定和客观事实分析,认为第一种观点更为准确的反映了解散的实质,公司解散的实质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因发生法律和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其积极的业务活动,并开始处理未了结的事务的法律行为(4),所以公司解散是一种法律行为,在理解公司解散的实质上再深入探索司法解散的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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