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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短信的法律思考

  5.5明确不良短信侵害的法律责任
  5.5.1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是《民法通则》规定的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的首要方式。就侵害手机用户隐私权的短信骚扰来说,受害人可以要求短信发送人、网站或者运营商停止发送骚扰短信。这种请求可以直接向加害人提出以迅速制止侵害行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加害人停止侵害。停止侵害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可以一单独适用,也可以和其他方式并用。
  5.5.2赔礼道歉
  加害人的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应该给受害人造成损害,受害人请求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可以公开进行,也可以在非公开场合进行。但需要注意的是对隐私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进行赔礼道歉,如果在公开场合进行,会将受害人的隐私信息资料进一步宣扬、披露、传播。所以建议,隐私权的赔礼道歉需要通过电话,当面,邮件,短信等方式进行。
  5.5.3损害赔偿
  首先,受害人可以得到精神损害赔偿。根据2001年3月1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作出明确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其次,受害人因为受侵权损害而造成的其他损害的赔偿,包括:受害人因为受精神损害而出现的疾病,对疾病的治疗费用,误工费用、误工工资或其他收入,受害人为了准备诉讼所花费的金钱和时间,受害人为了进行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或者其他相关费用。
  5.5.4承担刑事责任
  借助短信进行诈骗、侮辱、性骚扰等违法犯罪活动可以按照相关法律予以惩处,依照刑法,可以以诈骗罪,传播淫秽信息罪等予以惩处。
  综上所述,在短信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下,如何规制来自不良短信的侵害,应该引起社会各方面的重视。首先,用户在享受手机带来的便利和愉悦的时候,自身要提高维权意识;其次,从业者应该从本行业长远发展考虑,加强行业自律;最后,笔者认为也是最重要的,我国应该尽快制定专项法律法规或者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必要修正,使遇到有关不良短信案件时,消费者和运营商们可以做到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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