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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短信的法律思考

  5.4明确不良短信的证据保全
  手机短信具有书面语言的功能,它能够以文字、符号、图形记载一定的内容和表达一定的思想,能够储存在手机中,能够表明或查明发送者、接收者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任何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手机短信所反映的信息,若与案件事实有关,既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然而,作为一种新兴的信息化证据,手机短信有两点不足之处:一是具有容易被篡改、灭失的特征。倘若手机遗失,抑或操作不当,甚至故意改动其内容,都有可能导致其失去证据效力;二是具有不确定性。即手机短信内容往往难以证明其系对方当事人所发。而公证机构作为国家的证明机构,能够客观地记录"有这样一个短信内容"的事实。为了确保手机短信的证据效力,通常情况下,手机短信的内容都必须通过法定程序收集、固定、确认,当短信具备合法性、相关性、排他性等特征,同时在没有其他足够的证据推翻经过公证的短信事实时,短信就能作为证据直接被法院所采信。
  另外,为了防止别有用心的人发送匿名短信,加剧举证的困难,信息产业部出台了《关于规范短信息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各移动通讯企业及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的服务系统应当自动记录短信息的发送与接受时间、发送端和接收端的电话号码或者代码并保存5个月。各移动通讯企业及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的服务系统在发送短信息时,应当将发送端的代码或者号码一并传送,使接受端可以显示发送端相关信息,不得发送缺少发送端电话号码或者代码的短信息。"这条规定,对于利用短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具有警示和震慑作用。被短消息侵犯的用户也可以到移动通讯企业的营业网点打印话费清单,保存证据。
  但是,目前出现了隐身短信这样的服务形式,笔者归纳,大概有以下两中类型,第一:给自己手机配上一个PM号,可以大大提高手机的短信功能。PM短信还能帮助发信者隐身,只要在对方手机号前加上8778就可以发送PM隐身短信了,对方手机上只显示自己的PM号,而不显示自己的手机号。第二:出现在一些网络上提供的短信发送服务上,其中包括一些很著名的网站提供的短信聊天服务,在网络上申请一个帐户,即可以通过在线发送信息给目标手机用户,显示发件人的名字是网络上的帐户。
  "隐身短信"侵犯了收信人的知情权,也违反了《关于规范短信息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但目前为止没有相关的法律加以规范,需要靠社会道德来约束。隐身短信如果被心术不正的人利用,则会引发社会问题,侵扰我国的短信市场的健康发展。如何规范有关行为,使之发挥正常功能,又不落为危害他人的工具。需要法律部门,内容供应商,电信部门等给予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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