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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短信的法律思考

  5.2通过立法加强对个人资料的保护
  许多收到不良短信的用户都会感到困惑不解,自己购买的手机卡,仅仅是同运营商签署了协议,为什么会有那么多公司和陌生人知道自己的手机号码?在生活和工作中,人们通常因为某种需要而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比如申请办理银行卡、填写保修卡、填写报名资料,这些都需要留下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个人资料。据知情人透露,这些个人资料主要是通过手机店,银行,网站等几个主要渠道透露出去的。
  我国目前还没有个人资料保护方面的法律,更无专门保护网络中的个人资料安全的法律。然而,随着电脑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的普及,各种侵犯个人资料的案件频繁发生,各国开始纷纷制定法律对个人资料进行保护。据不完全统计,世界上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国家或地区已经超过50个。如美国1974年的《隐私权法》、1970年的《公平信用报告法》对个人资料保护均有相关规定。我国应借鉴这些国家的做法,加快个人资料保护方面的立法。(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3日 08:57 中国经济时报 域外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概况及主要立法模式)
  笔者认为,关于个人资料保护方面,尤其是专门针对网络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需要注意以下两个原则,一是目标的确定原则,不得在没有特定目的、超出特定或任意变更特定目的的情况下搜集、处理和利用个人资料,二是安全原则,即对个人资料应采取合理的安全保护措施,以防止资料的丢失、非法接触、毁损、利用、修改和揭露等危险的发生。另外,个人资料保护法应明确资料收集人的义务,使资料提供人有权知晓资料收集人的身份、收集的目的、资料的保管情况等,并且在资料安全被侵害时有权获得赔偿。
  5.3 严格禁止群发短信广告
  由于运营商给手机用户发送短信时采取群发的方法,几乎所有的手机号码都被默认为可以接收这类短信的用户。要根治此类群发短信,必须从源头下手。目前信息产业部规定,基础运营商不允许为任何未经许可的信息服务商提供接入,否则负连带责任,这是从源头开始防范短信骚扰的一项把关措施,但没有规定明确禁止群发短信广告,这样就使源头根治不良短信无法可依。
  在相应的法律、法规没有出台之前,通信行业要加强行业自律,这点上海移动的做法就值得推广。上海移动早在2002年就出台了《关于严格禁止群发短信广告的通知》其中明文规定,群发短信广告违反了用户自愿的原则要求,从2002年6月10日起,除非手机用户同意和经得上海移动的批准和许可,禁止各家内容提供商群发短信广告。针对目前个别内容提供商违规操作的问题,上海移动公司表示,一旦发现与他们合作的内容提供商违规向客户发送短信广告,将采取收取违约金、暂停新增业务和业务推广、通报批评等措施。
  同时,一些犯罪分子会通过群发短信实行诈骗,在没有运营商支持的情况下,巨量的短信息靠什么来发?仅有一只手机显然不行。经公安机关侦破,犯罪分子采用--手机短信"群发器",把群发器一端接在电源上,另一端接在手机上。被启动后,其会按照程序自动识别正在使用的手机号码,自动发短信。此外,一些诈骗分子还利用了电脑上的短信群发系统软件,用手机与电脑连接,上网后就可选定号段向某个地方的手机用户发送短信。一台电脑最多可连接8部手机,一天可发几十万次。他们往往购买多部手机和手机卡号,大量透支手机话费。一旦做成几笔''大单'',手机卡号就不用了。这种类型的群发广告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需要严厉打击和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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