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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短信的法律思考

  由此可以看出,生活安宁权属于公民隐私权保护的重要内容,"骚扰型短信"侵扰了他人的生活安宁。电视广告不想看,可以转台;报纸广告不想读,可以只看新闻;而短信一是有声音提示,影响人的工作和学习,并一直显示有新信息;二是不及时删除信箱会装满,这都会影响短信的正常收发。虽然短信接受无须付费,但要接受、查看、删除这些短信耗费了大量的人力资源和手机资源,有些短信甚至会引起家庭纠纷。这些行为完全构成了对人们生活安宁的一种骚扰,其完全符合侵扰他人生活安宁之诉的构成要件,即使没有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也是侵害公民隐私的侵权行为。
  2.2"骚扰型"短信侵害公民名誉权
  通常会出现这样一些情况,一些手机用户会连续不断地收到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发来的不良短信,内容除了一些辱骂污蔑的语言外,还有诸多骚扰淫秽内容,使用户感到不堪忍受,甚至精神衰竭,这样发送辱骂污蔑、骚扰淫秽短信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损害他人的名誉,一旦受到侵害,当事人可以寻求法律进行保护。一个人的名誉是否受到侵害,我们既不能单纯地用是否扩散来进行评判,也不能以社会评价降低和公信度差为标准,而是应当分析行为人发出的短信、实施的行为有没有实际损害了他人的名誉或尊严,如果损害了,给他人精神造成伤害,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发送辱骂污蔑、骚扰淫秽短信的行为符合侵犯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因此,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证据依法判令侵权行为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受侵犯的用户,也可以向向公安机关提起控告,要求公安机关对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因为在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以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3."强迫消费型"不良短信的法律分析
  3.1"强迫消费型"短信骚扰不违法的观点及抗辩
  有一些律师、学者尤其是短信运营商认为,法律的角度上讲,短信骚扰并不违法。原因有二:第一,是因为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不许运营商给用户发广告短信,而且电信条例出台时还没有短信这项业务,因此也没有关于短信服务方面的要求与规定;第二,是因为手机用户在与运营商签订服务合同时,并没有约定接不接收这类短信,因此也不存在运营商违背用户意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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