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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短信的法律思考

  不良短信的泛滥,不仅影响我国的正常通讯秩序,而且毒化社会风气,不利于诚信经商、合法经营、劳动致富等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扰乱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影响经济建设,不利于社会发展进步。
  1.3不良短信的种类
  1.3.1 "骚扰型"不良短信
  骚扰型多表现为"垃圾广告"、"地下广告"或者一些无聊的恶作剧甚至是下流的"段子"。这类短信息一般不形成直接的利益侵犯,但大量的骚扰型短信容易给接收者带来身心上的烦躁。
  1.3.2 "欺诈型"不良短信
  "欺诈型短信"多表现为一些"恭喜中奖","假证件""假学历""短信速配"等非法短信,都是借助短信,实施诈骗的行为。今年来这些短信诈骗活动非常普遍。例如,从2002年10月到2004年3月,泉州市公安机关共收到群众来信、来电举报短信诈骗案件5500余起,被害人遍及全国30个省、市、区,被骗金额累计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1.3.3"强迫消费型"不良短信
  "强迫消费型"不良短信,主要包括两方面:第一,订阅收费短信。这种现象时有发生,主要由于短信业务本身不规范,一些网站或短信经营公司利用法律漏洞,强迫用户订阅收费短信。二:诱导用户订阅,但订信容易退信难。许多网站采取种种方式,包括欺诈或故意把短信收费等字眼放在格式合同中不起眼的地方,致使用户以为免费而订阅。但一旦订阅之后就很难退订,且手续烦琐。目前几乎所有经营短信业务的网站都或多或少地存在这种情况。恶意骗费最严重的是一些地方的移动运营商和SP。SP和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有分成协议,含糊不清的收费和强制性的包月费对双方都有好处,所以有的移动运营商也就睁只眼闭只眼。由于手机上直接编制短信较麻烦、费时,很多消费者都喜欢到网站去发送短信。一些网站却设下陷阱,令消费者多花冤枉钱。如更改默认模式,由原来的"按普通短信发送"改成了"按免提短信发送",收费标准也从"普通短信"的0.10元/条,变成了"免提短信"的0.50元/条。
  2."骚扰型"不良短信的法律分析
  2.1"骚扰型"短信侵害公民隐私权
  1890年,美国私法学者布兰戴斯和沃伦在《哈佛法学评论》(《Harvard Law Review》)上发表了《论隐私权》一文,首次提出了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的概念。此后近百年的时间里,隐私权作为公民人格权利的重要内容逐渐得到法律上的确认和保护,并呈现出国际统一化的趋势。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一般认为,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其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主要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私人信息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及个人隐私利用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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