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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安中级法院裁判的方法研讨会上的发言(专家点评)

  
  话说回来,八十年代的倾向是法官不重视法律、靠法律外的经验来判决,到了九十年代法律、法规越来越多,法律条文越来越多,这个时候又出现了相反的倾向,出现了死扣法律条文的倾向,有的死抠条文到了可笑的程度。不仅死扣条文,还死抠程序,死抠证据,死扣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这种死抠风气跟最高法院也有关系,最高法院带的这个头。民事审判中的证据规则是应该有的,但是如此死扣,如此片面,如此僵化,如此把西方的东西照搬过来,不考虑我们的国情,不考虑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却是不应该的、不正确的。近年来这种倾向已经引起学者和法官的重视,死抠条文、死抠程序的情况已经开始有所纠正。
  
  我们这个研讨会讲法官的能动性,讲法官的能动性就是要纠正死抠条文、死抠证据的倾向。法律不是不重要,法律为我们作出公正裁判提供一个思维框架,这个思维框架不是死的,不是僵化的。如果我们把它看成僵化的、死的,我们就会回到19世纪德国的概念法学阶段。我们过去不重视法律是因为法律制度不完全,靠经验就可以了。现在法律比较完善了,如果我们把它当做死的,死扣条文、死扣证据,就将产生显然违反公平正义的后果。
  
  会上许多论文和发言都谈到个案的公正,我们裁判每一个案件都要力求在当事人之间实现公正,是具体的公正,个案的公正。这个问题在法理学上曾经有重大的争论。在19世纪那个时候是强调一般的公正,不是个案的公正,强调法律的安定性,也就是法律的稳定。现在还有这样的情况,有的法官说"我自己也认为判决结果不公正,但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主张牺牲个案的公正。这就是概念法学的观点。我们要彻底纠正这种概念法学的思想,纠正死扣法律条文、死扣证据的倾向,不能把法律看成僵化的、死的,把法律看成僵化的,法官在僵化的法律面前无所作为、丧失了能动性,也就否定了法官自身。一个法官没有了思考、没有了能动性,这个法官就成了法律条文的奴隶,变成了办公室的复印机。死扣条文、死扣程序、死扣证据、死扣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就在实际上贬低了法官自身,否定了法官和法院。照这种思想,只要设计一套精密的程序,开庭的时候就不需要审判庭的三位法官出席,只要当庭放一台电脑,双方律师按照程序把证据输入电脑,书记员一敲键盘,判决书就出来了。法院和法官还有地位吗?法官的能动性是非常重要的,唯有法官有能动性了,法官才有地位,如果法官没有能动性,只是一个复印机,你当法官还有什么意义?和车间里的普通工人还有什么差别?讲法官的能动性,因为裁判案件是一个高度知识性、智慧性的劳动,绝不是一个简单的"普工"。在法治社会中,法官的地位很崇高,本质上是由法官的工作性质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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