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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安中级法院裁判的方法研讨会上的发言(专家点评)

  
  我们这个会上的论文的作者都是法官,我注意到这些文章当中,引用了许多学者的著作,不仅有中国学者的著作,还有好些外国著名学者的著作,如像德国著名学者拉伦茨、美国的卡图佐大法官,还有英国的丹宁法官等等,好多著作我都没有读过,自己感到很惭愧。说明什么问题呢?说明我们中国法官的阅读面已经很开阔,不再是只读最高法院的解释文件,已经不是过去八十年代只看最高法院编的审判工作守则的时候了。说明我们法官的阅读面已经扩大了,说明西安的法官对理论的高层次的追求。从会议论文看,所探讨的很多问题是教科书上没有讲过的。
  
  我们这个会议的主题是"裁判的方法"。究竟什么是裁判的方法?有一位法官讲"我们过去没有考虑过这些问题"。记得1990年我参加最高法院在武汉召开的第四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我被安排在江苏那个组。江苏的法官在小组会上介绍一个典型,是某一个县法院下面的法庭庭长,这个庭长在十多年间没有判决过一个案子,全是调解结案。这个例子说明八十年代的时候我们法院和法官队伍的办案水平,当时刚改革开放,还没有多少法律规则,不可能讲究严格依法裁判,更不用说讲究裁判的方法。在当时的情况下就自然滋生了一种轻视法律的倾向,国家没有多少法律规则,法官本身也没有什么法律知识,办案就靠经验。刚才说到的这个典型,那位庭长十多年没有判决一件案子,全是调解结案,为什么十多年这些案子都能调解成功呢?当地法院的法官说了一个理由,这个庭长是当地辈分最高的长辈,案件的当事人都是他的儿子辈、孙子辈的。他的辈分最高,当然他说话算数了。当然这只是一个极端的例子,在八十年代我们对法律不重视,首先是因为法律不完善,在改革开放初期,我们靠的是法律外的一些东西,不是靠法律。
  
  当时还有一个情况,就是法官和学者的关系不和谐。我1981年研究生毕业,参加过一些会,感觉到学术界和法院有隔阂,学者批评法院"不讲法",法官则批评学者"你们讲的不管用"。这种情况在八十年代是比较明显的,学术界的理论和法院的实践互相脱节。我就想将来我们能不能达到一种学者和法官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学者对法官裁判实务当中的经验进行总结,法官裁的好的,学者从理论上帮他分析,讲清裁判的法理依据,讲清楚裁判之所以正确的理由。这方面学者要多做一些工作,主动帮助我们的法官队伍提升法律素质和裁判水平。使法官和学者的关系变成一种非常融洽的互相帮助的关系。希望我们的法官不仅讲究严格适用法律,而且讲究裁判的方法。我们这个会议上已经反映出来,我们看到一些学术界的观点、理论,在法官队伍当中已经引起了共鸣,有的已经被法官采纳,在裁判实践当中加以运用,有的法官在运用这些理论当中还作了补充修正。这是非常可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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