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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范法律与经济研究所研讨会纪要

  3、政治人品素质—法官惩戒与监督
  经费保障问题:
  一、
  80年代以前,统一预算,中央财政划拨。
  80年代以后,分灶吃饭,地方财政分级负担。
  80年代中期以后,法院以收费补偿经费的不足。
  93年以后,收支两条线,诉讼费上交财政,再由财政划拨,还是变相补偿经费的不足。
  中央财政、高院调剂落后地区
  二、经费保障带来的问题
  1、 审判活动公司化
  2、 审判活动地方化
  3、 地区之间不平衡
  梁治平:谢谢冉博士给我们提供了这么多有用的数据。下面是提问时间。
  高新军:刚才提到美国宪政模式的两个缺点,即政治化倾向和法官自由裁量的质量问题。我认为这可能也是优点。
  Larry Solum:
  法官判决个案时关注政治现实,这确实是个优点,这样会改善法律。从一定程度上看,这改善了美国法律。缺点是,体制的运转需要对联邦和州政策的稳定理解。法官的个别判决导致规则随时间剧烈变化。而法官又是政治化的产物。例如,20世纪90年代,所谓的左派主张最高法院应限制联邦政府的权力,而最近又朝相反的方向改变,他们认为,高院无权进行司法审查,因为这样高院会改变政治。如果法官同意政策标准,就可能会有稳定性。但问题是不同的法官看法不一致,判决就会有不同的政治化倾向。判决变化引起政治的改变。不同的政治角色会改变法官,法官改变带来政治改变。我的建议是把问题限定在实用主义。想像一下美国的民主制度,而中国缺乏民主机制,包括人权问题。用实用主义方法可能对中国更有用。我认为,这是个动态的制度。要求法官扮演更自由的角色也就是要求法官更政治化。这是个技巧性和战略性问题。美国高院司法审查起过历史进步作用,也起过反面作用,如1900至1930年间。所以,这是个动态的过程。我不了解中国的情况。
  Tom Ginsburg:法治概念应该是严格形式主义的,是硬法,注重统一性、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中国情况不同,如果按照广义的法治概念,如法治内容包括民主政治、人权等,则中国法治就不是由民主政治产生的,就需要更关注司法机制。
  Larry Solum:补充一点。在英美法系,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在于,可以保证稳定性,保证法院遵循先例。
  程洁:可能在审判中考虑政治性吗?不同政党有不同的思想、价值观。宪法案件政治化,可以把形式主义同其他政治化倾向的法律案件加以区分。例如香港上诉法院判的几个案件都考虑到政策问题。我想,原因是他们不得不考虑案件结果的政治影响。
  Larry Solum:关键是法官要保持一致性而不是政治性。法官可以有政治思想,但对判决应持中性的态度。不能把政治思想和法律问题混淆。不同意见需要平衡。50年前,法官可以考虑政策,但应考虑一致性,而不是政治性,尽管可用不同的方法。在判决政策问题时用中性原则,不是去解决政策而是去平衡。中性的法官最后也有意识形态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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