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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范法律与经济研究所研讨会纪要

  梁治平:我认为制度是一个关键的因素,那么制度又会出现什么问题呢?有些人崇拜美国宪政模式,下面请Larry Solum教授谈美国宪政模式的问题。
  Larry Solum(主题发言人):法治的一般规则是统一性、可预见性和确定性,没有公法层面的法治,私法就面临危险。
  美国宪政模式的问题:
  一、 制度特点:
  1、 司法独立
  2、 宪法修改困难
  3、 宪法条文相对抽象和一般化
  二、 现实主义的法律文化:
  法院不是基于法律规则,而是基于政策做出判决。
  三、 制度与文化的互动:
  1、 最高法院基于社会经济情况判案。
  2、 具体司法判决的问题:法官决定什么是好法
  3、 政治化倾向问题:选法官是一个政治选择过程
  四、选择:形式主义的替代方案-硬宪法
  —软法:自由裁量决定判决结果
  —硬法:规则与事实决定判决结果
  五、选择形式主义的替代方案的方法:
  1、 法治与法律制度的设计:对法官角色的一些制衡
  2、 法治与法官的选择:选择致力于法治的法官
  3、 法治与宪法起草:避免模糊、抽象化及一般化
  梁治平:我们有10分钟的讨论时间。
  裴文睿:很荣幸能有机会进行点评。提出了的许多问题值得研究。
  一、 法治在中国及东亚国家的发展及作用是怎样的,这仍然是一个争论的话题。传统上中国法律的作用很大程度上集中于法院的判决而不是争端的解决上。法院决定的事情范围太宽,从审判到执行等一系列事情。过去太关注司法层面了,这对法治的理解太窄了。
  二、 非正式规则与正式规则关系问题。什么时候需要正式规则?什么时候需要非正式规则?二者什么时候互补?这在中国是个现实问题。例如,中国有许多非正式规则,如少数民族问题。法律制度应该决定一系列事情包括正式与非正式制度。
  三、 大陆法与英美法比较。难说哪种体制实用。司法独立的真正涵义是什么?政治独立的确切含义是什么?例如,尽管新加坡是缺乏政治独立,却有司法独立,政治制度独立的准确定义是什么?问题是,在不同的政治体制下怎样达到司法独立?
  Tom Ginsburg:法治没有质量标准,是抽象的。不论怎样界定法治,都不可能是准确的答案。关键是怎样实现法治。江平教授的观点是对的,即法官应有独立的价值判断。独立制度首先是审判价值的独立,即遵循法律,内部化法官观点,避免政治化的自由裁量。我赞赏江平教授的观点,即法律教育在中国的发展是快的。法律教育的发展保证了法律人的认同感。法律人的职业自治可能是政治过程的替代,从而保证判决质量的提高。法治教育带来的职业自治可以代替政治决策。设计违约规则,使得私人讨价还价的成本与收益内部化,有利于合同的执行。我认为,我们对法治的确切内容仍不十分清楚。我的观点是,案例与法律的内容不重要,例如德国的公司法与美国的公司法没有很大区别。法院与制度的质量才是重要的,即执行与实施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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