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怀持同情之心看待进入法律的事实,秉具道德的超越性紧张追问特定案件、纠纷、条文之所以如此规定的道义性,也就是在砌筑其道义性的基础,而将个案正义与普遍伦理契合无间。重申一句,此为法律从业者不可回避的职守,也是其神圣的天职。——这便是“意义”,法律之为一种“意义体系”的意义。“禁放”也好,“撞了白撞”或者不问青红皂白一律由机动车驾驶者担负全责也罢,回避的恰恰是这一职守,罔顾的正是此正当需求。法律于是不讲道理,大家心里堵得慌,有法不依遂为常态。立法再多,管个鬼用。
那么,我们如何以及根据什么来追究法的道义基础?根据什么来判断法的道义基础?抛开种种理论体系的铺呈,所谓方法的运用,仅就法律从业者的“心性”而言,保持对于生活中的常识、常理与常情的体认和尊重,实为关键之一。日常生活中常常可以看到,一个念书不少,满口名词章句,言必称引圣人之言的人,却颟顸乖张,不通人情,陋于村夫;我们或许还会碰到一个有名有位、食鱼出车之人,譬如“教授”、“法官”或者更有可能是所谓的公仆,待人接物昧于礼数,甚至粗野蛮横,傥言“过紧日子,并不就是苦日子”,百姓所谓“把书念到脊梁背上了”。此非智者木讷,大智若愚,而是另有情由。其中重要一条是失察于常态、常规与常例,而昧于常识、常理和常情。——此时此刻,此情此景,书念得再多,又有什么用!法意再善,亦难以传达个案!
正是在此,也仅仅在此,法学教育面临着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要将经由理性灌输的知识或者法律知识,与日常生活的常识、常理和常情打成一片,合拍无间,保持人性;立法与司法的职责之一便是使法意与人情和谐不悖,蔚为健全的法律理性,同样还是为了保持人性。借用朱子语录人欲中自有天理,而天理不避人欲,则法意即人情,人情之常者亦即法意淋漓处,法律理性原是人情掂量过后的法意,法意就是经由人情洗礼的法律理性。由此勾连,则其知得谓真知,其理庶为人理,其法可当善法。——所谓法律之为一种意义体系之“意义”, 即此之谓,而不止于此!所谓法律的“人文”或者“人文关怀”, 即此之谓,而不止于此矣!“禁放”也好,“撞了白撞”或者不问青红皂白一律由机动车驾驶者担负全责也罢,罔顾者正为此意此情,背叛的恰是法律理性。
“人文”,原来是照拂大家过好日子的心意;法律“人文”了,就是通情达理,法律便成了大家过好日子的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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