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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总须体恤人情*——对于三项法规立废现象的简要评议

  
  总而言之,上述这些法律或法规立废前后的戏剧性变化,诸如此案的法官判决的正当性理据等等,反映了此刻这一大变革时代中国社会的深层次纠葛。对于它们的深入分析,迫使我们必须回到关于“法律是什么?”、“法律为了什么?”以及“为什么要有或者会有法律?”这样一些本原性的问题上来,从而可能回答“为什么要人文”这一深层追问。
  
  二
  
  我有一个基本的判认,可能也是一个人人皆知的大白话。就是说,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律,不仅是一个规则的体系,同时并为一个意义的体系。法律呈现为规则,实际是把生活的事实网罗起来,以格式化的方式呈现出来,经过所谓法律专家的运作,表诸为法律的条文。当我们翻检条文、细读规范之时,会发现在它们的背后与深层,隐藏着情感,潜含着价值判断,讲述着对于彼此冲突着的价值和利益的有意识的选择。因而,条文和判决昭示着法律对于哪一种价值更为重要,哪一种利益更需要保护,哪一种价值和利益高于其他价值与利益等等理性权衡、政策性考量,考问着法律人的平衡感与是非观。此非他,亦即法律之为一种“意义体系”的表征。
  
  如果进而追问为什么会有这样一种判断而不是那样一种判断?这样一种政策性考量而不是那样一种政策性考量?那么,法律的历史向度和价值向度是一个不可回避的话题。因为根本上而言,法学是一种法的解释学,对于所有法律概念的解释,我们在进行所谓分析法学意义上的规范分析的操作以后,常常要还原到对于它们的历史来源的描述,才能获得关于它们的真切而周到的图景。比如“存留养亲”、“法人”等等概念,往往有其深厚的历史背景。对于这些概念的解析必然要将它们还原为其所状述的制度与实践本身,才能于触摸那一种生活的历史感觉里凝练出认知;而对于这些制度和实践的理解必然意味着回到罗马法的源头或者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的源头,去追问立法者当时为什么要规定这样的制度?它们作为法律这一“概念金字塔”中的一部分是如何产生的?是何种“活法”与“心意”,孕育出此种“立法”与“法意”,而完型为此种“说法”。正是在此,法律不可避免地展现出自身的价值判断,亦即立法者及其置身其中的社会与文化的价值取向。历史法学、自然法学和社会法学之比肩于分析法学,此之故也。此非他,当然还是“意义体系”的表征,也就是所谓的法律的人文关怀、人文精神的内涵所在。
  
  三
  
  有人说人文精神就是琴棋书画,就是才子气,或者说具有一些文史哲的“知识”,甚至领受其熏育,含摄其精髓!倘若此即“人文精神”,则文人熙攘、诗来词往、“小资”麻麻的宋明之际,人文精神早已遍布寰宇,何劳什么“启蒙”之类的大动干戈。因此,不论其他,仅在法律的价值向度内加以追究,我想所谓的“人文精神”或者“人文关怀”必得充盈下述因素:保持法律的人性,尊重人的自然需求和情感需求,承认其正当性并予以制度性肯认。我与你,我们与你们,凡此匹夫匹妇自然需求的满足、情感诉求的慰藉,乃是立法者、司法者不可回避的职责,必须做出回应的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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