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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总须体恤人情*——对于三项法规立废现象的简要评议

法律总须体恤人情*——对于三项法规立废现象的简要评议


许章润


【全文】
  附会本次研讨会的主题,就法律和法学“为什么人文?”这一设问,我以中国近年来三项法规的立废为例,略予评议。
  
  一
  
  近五年间,中国曾经颁行过三部法律或者法规。凡此三法,直击心弦,牵连民众的日常起居;惹人情思,关乎小民百姓居家过日子的洒扫应对。今年,不约而同,这三部法规均出现了戏剧性变故,或改或废。改则大张旗鼓,层层传达;废则悄无声息,内部消化。对此,大家或许早已耳熟能详,也可能甚为关切。
  
  一是沈阳市人大制定的城市交规,其基本立法旨意后来一般以“撞了白撞”作结。这是一则著名的恶法。[1]曾几何时,“撞了白撞”一度大有流行于整个中国的势头,路权分配一面倒地倾向于机动车,特别是城市小汽车,行人与非机动车的路权顿遭压缩甚至剥夺。而我们知道,后者才是城市交通的主体。有意思的是,最近两年为了扭转这一势头,事情出现了180度大转弯。特别是最近颁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将“撞了白撞”一换而为“机动车负全责”,似乎是以机动车驾驶者负担全责来“矫枉过正”。北京前不久即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一审判决机动车驾驶者负担全责,可违章的却明明是行人,驾驶者毫无过错。[2]从“撞了白撞”转向“撞了即负全责”,法律的利益导向在短期内发生了戏剧性转变,耐人寻味,令人唏嘘。
  
  我们注意到还有一项法规也出现了戏剧性变化。它不是别的,就是1994年北京市颁布的所谓“禁放令”。禁者,规定百姓春节期间不许燃放烟花爆竹也。当其时,千年习俗止于瞬间,万家欢乐葬于一纸,正所谓“春节不闻爆竹声,万马齐喑又一年”。首善之地带头,其他城市,不分大小,无论南北,纷纷效仿,一时间“禁放”驰行神州,咸呼文明与先进。依照当时媒体的声调,如果你还心心念念于燃烟花放鞭炮,就是观念落后、行为守旧、效果扰民、不讲卫生。
  
  事实上,早在1974年或者1975年,高层就曾提倡“过一个革命化春节”。移风易俗,不吃年夜晚,也不许拜年走亲戚。上有所好,下必甚焉。于是乎,大年初一开赴水利工地,风餐露宿,“吃大苦,耐大劳,流大汗”,更不用说燃放鞭炮等等“封建迷信”了。甚矣!笔者亲睹吃公家饭的将放炮老者两臂反绑,上体袒露,游街示众,演绎出新社会大年初一的动人新景致。老者不悲不喜,面唇黑紫,木然走过,那情景,仿佛昨日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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