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型零售店“进场费”与“优势地位滥用”规制

  2.我国竞争政策的缺陷 
  我国以大型零售店进场费问题为代表的交易中种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现象为什么得不到制止?其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我国的竞争政策存在很大的缺陷。 
  首先,我国竞争法的体系尚未建立起来,竞争法的主体法律——反垄断法迟迟不能出台。“尽管已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但这只是规范营业行为的法规,不涉及市场竞争结构及竞争的充分有效性。如果不能保证市场主体有一个良好的竞争性市场环境,竞争不能充分展开,当然就不能有效地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8]也就是说,我国市场秩序的规范,并不是以竞争的充分有效性为原则的,所以有些规范市场行为、整顿市场秩序的政策行为本身就是破坏或限制竞争的。 
  其次,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监督执行方面存在缺陷。由于我国竞争法的体系不健全,没有专门的可独立行使职权的执行监督机关,像日本的公正交易委员会,美国的联邦交易委员会,而是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以对损害竞争行为的追究缺乏力度,责任也不十分明确,尤其是对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更是无能为力。 
  最后,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没规定罚则。例如,美国的克莱顿法(1980年版)规定“任何因反托拉斯法所禁止的事项而遭受财产或营业损害的人,……不论损害大小,一律给予其损害额的三倍赔偿、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罗宾逊—帕特曼反价格歧视法(1980年版)规定:“任何人违反上述规定,将罚以不超过5000美元的罚金、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用。”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惩罚,都要借助于其他法律法规的条款执行。这就使得法律在执行过程中缺乏力度,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击不力。 
  3.由“进场费”问题引发的政策思考 
  大型零售店滥收“进场费”,只不过是交易中“优势地位滥用”的一个典型事例,但却提出了买方垄断势力破坏竞争秩序的问题。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进程的推进,买方垄断势力会不断形成,交易中优势地位滥用的现象还会在不同的行业领域出现,并且也不会仅仅是个别地区的现象。例如,在零部件供应商与大型制造商的交易关系中,后向一体化的渠道关系中,以及承包关系中,都有可能出现限制竞争的行为。所以,行业性法规或地方性法规不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办法。加强普适性规则的适用性,减少对具体问题的具体干涉,就能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被动局面。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