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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零售店“进场费”与“优势地位滥用”规制

  日本“优势地位滥用”的代表性判例是“三越事件”[7](P192)和“罗森事件”[7](P194)。 
  日本的三越百货店1977年销售额跃居全国百货店首位,零售业第2位。作为老牌百货店,三越具有很高的信誉。对为零售店供货的企业来说,三越是极有力的交易对象。三越的供货商都希望能与其建立长期供货关系。三越利用自己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对供货商提出无理要求,构成违法事实。 
  第一,三越很早以前就通过各从业人员业务上的或个人关系,对一些特定的商品和劳务,在卖场外强力推行积极的店外销售。对于供货商,利用供货交易关系,也要求其购入这些商品和劳务,并推销出去。第二,三越在自己店铺的卖场重新装修时,以及为集中销售特定商品的部分展销会时,要求供应商负担全部或部分费用。然而,却没有诸如重新装修的卖场的一定部分在一定时期内归该供货商销售其商品专用、展销会的广告附有该供货商的名称或商标等合理的理由,也没有供货商所负担费用计算的明确根据。第三,三越在非销售活动中,如焰火晚会,“大银座节”、“樱花节”等,也要求供货商负担部分或全部费用。尽管没有合理的理由,但供货商为了继续与三越进行商品供货交易,不得不同意负担费用。 
  公正交易委员会认定三越百货店的行为属于不公正交易方法第10条,违反了禁止垄断法第19条规定,命令其采取以下排除措施:1)店外销售及类似销售时,不得利用交易关系要求供应商购买商品和劳务;2)卖场装修及特定商品展销会的费用,不在合理范围之内的以及没有得到明确同意的,不得要求供应商负担;3)不以销售特定商品为直接目的的展销会费用,除了正常交易习惯允许的情况以外,不得要求供应商负担。 
  罗森是日本拥有6649家门店的连锁方便店企业,在方便店业内位居第二,在全国零售业排行第五。店铺数与销售额每年仍在增加。由于连锁方便店经营的都是日常用品,所以在消费者中有很高的信誉。罗森所有连锁门店的采购业务,全部集中统一进行,罗森与日用品供货商之间实行采购回扣制,并制定年度回扣金额预算。日用品供货商都希望与罗森建立长期交易关系,因为罗森能提高消费者对其产品的信誉度。所以,罗森提出商品质量、价格、交易条件以外的各种要求,供应商也不得不同意。本案中罗森的违法事实是:第一,1997年8月到1998年2月期间,为完成回扣预算金额,罗森要求供应商变更契约方式弥补预算,并且在没有任何特别计算根据的情况下,要求60家供应商提供一定金额的款项。第二,1999年1月23日的订货会上,罗森要求70家主要日用品供应商对所有“标准货架商品”无偿提供一定个数,并当场要供应商作出书面表态。后来为了下账方便,改为以1日元的价格提供。与此同时,又以处理“标准货架商品”以外的库存商品为由,让供应商负担了13亿日元的费用。并且再三向其他供应商和上次没同意的供应商提出以1日元采购的要求。尽管这些要求毫无道理,为了维持供货关系,供应商也不得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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