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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零售店“进场费”与“优势地位滥用”规制

  其次,滥收进场费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一般来说,买方垄断通常打着维护消费者主权的旗号,但实际上买方垄断“所造成的低效率,对消费者转嫁的费用负担,至少是双层或者双层以上的:上游企业缺乏竞争所造成的低效率加上下游买方的双边垄断地位所造成的低效率,会双重地加价在消费者购买价格中。”[4]除此之外,付不起费用的供货商,便无法将商品摆上超市的货架,新产品开发受到进场费的抑制,这些都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滥收进场费行为持续下去的长期后果是导致零售价格的上涨趋势,或者是商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的下降趋势,从而使消费者剩余减少。在我国其他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更会导致一些极端的行为。 
  最后,据美国的一项研究证明,进场费为零售商之间的柔性价格竞争提供了一个机制,导致了产品比较高的销售价格。由于预先取得利润,零售商很少运用价格竞争的方法来试图扩大销售。本质上,进场费为零售商之间的相互勾结提供了便利的条件。滥收进场费行为得不到遏制而成为普遍现象甚至是商业习惯时,零售商便会放松内部管理和成本控制,不再有经营创新的动机,其市场角色也将从转售商品的中间商变为货架出租商。事实上也是如此,我国大型连锁超市的进场费有些已经超过了全年利润的总和,甚至是利润的几倍。大型零售商大量拖欠、占用供应商的资金,四处圈地造势,其表面繁荣的背后,却是自身经营风险的不断积累,一旦现金流出现问题,便毫无抵抗风险的能力。 
  二、对“优势地位滥用”的规制 
  1.交易中优势地位的确认 
  企业在交易中优势地位的形成,是由“供求关系倾斜”导致的。至于倾斜到何种程度才能造就一个交易中占有优势地位的企业,法国竞争法学者贝达蒙(M.Pedamon)给出了一个判断标准。他认为,“如果一个企业拒绝与另一个企业进行交易而致使后一个企业在另行选择交易对象时缺乏足够和合理的选择性,那么前一个企业就具有交易中优势地位。”[5](P149)也就是说,选择的足够性和合理性是判断企业间依赖关系存在的标准。这种依赖关系即供求关系倾斜形成的原因有四:一是对品牌产品的依赖,二是对物资短缺的依赖,三是对长期契约的依赖,四是对优势购买力量的依赖。 
  在对优势购买力量的依赖关系中亦即买方垄断的条件下,供应者处于劣势,需求者因经济实力强大,具有巨大的购买力,而在交易中处于优势。例如,汽车零件供应商对汽车制造商的依赖,农产品、加工食品、日用工业品的供应商对大型超市、连锁店、百货店等大型零售商的采购中心的依赖。购买优势造就了买方市场,在价格、品质及交易条件上,若不能按照买方所开条件交易,就会失去机会,供应者也没有足够和合理的选择机会去发现其他的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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