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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依法规范中国省级行政区域的简称、别称

应依法规范中国省级行政区域的简称、别称


牟九安


【关键词】省级行政区域   简称、别称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版1999年修订本)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三十一条前段又规定:“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 ,可以这样说中国的省级行政区域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目前每个省级行政区域都有由中央政府认可的正式名称,如"甘肃省"、"北京市"、"内蒙古自治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等等。每个省级行政区域的正式名称有官方和公众普遍认可的简称(“简称是较复杂名称的简化形式或简单地称呼”○1),如甘肃省简称为“甘肃”,西藏自治区简称为“西藏”,等等。大多数省级行政区域的正式名称也有官方和公众普遍认可的别称(“别称是正式名称以外的称呼” ○2),如广东省别称“粤”,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别称为“桂”,等等。省级行政区域正式名称的简称和别称虽表面看起来仅仅是标志一个省级行政区域的文字符号,但是科学合理的简称、别称不但给官方行文和公众表述带来方便,而且它还折射着历史文化的光芒,如一提山东省的别称“齐”、“鲁”,人们便会把山东省的历史追溯到2000多年前春秋战国时代,等等。所以说,作为依据宪法而划分的省级行政区域正式名称的简称、别称应由法律规范之,使它给官方行文和公众表述带来方便,也给该省级行政区域的经济文化发展带来一定的作用。而目前省级行政区域正式名称的简称的取名上和别称的运用上存在着诸多不足,具体论述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
  (一)有省级些级行政区域的简称“简之不当”,即意思表达不当,文字构成不简。如有些官方行文中将黑龙江省简称为“黑”,“黑”在中华民族的传统心理中来说是个不吉祥的字眼,故从感情色彩来说“简之不当”。如有些官方行文中将内蒙古自治区简称为“内蒙古”,其实仅用“内蒙”二字就能清楚地表达它是内蒙古自治区正式名称的简称,因此从字数说没有达到简化的目的。
  (二)对有些省级级行政区域的简称、别称使用上场合不分,即在用正式名称(包括正式名称的简称)场合就要用正式名称,不能用别称代替正式名称,也不能将别称和简称在同一行文中混用。但是目前有些官方行文中将有些省级级行政区域的别称和简称混用,如“内蒙古”和“赣、粤”等简称、别称同时出现在有些官方行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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