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建议是“人大经费法定化”。人大连自身的经费都没有保障,这太不像话了吧?不合原理,面子上也不好看,所以要法定化。一府两院花钱应当求人大。党委用钱从原理上讲,应当由党费解决,从实际的角度看,完全由党费解决不现实,财政也要拨款,但是也要法定化,不能光凭书记一句话,要用多少钱就用多少钱。”
第十条建议是“制定党委与人大关系法”。十八年前,我提过一个建议,叫党主立宪,意思是实现党委与人大的分权制衡。十六大报告中有个提法叫做“规范党委与人大的关系”,实际上就是党主立宪的意思。为了和十六大保持一致,这次我的文章中没有使用党主立宪的概念。用什么来规范党委与人大的关系呢?我觉得最好用法律,所以建议制定党委与人大关系法。”
“刘十条”以柬埔寨、东帝汶这些蕞尔小国为例,教化泱泱中华,有损国格;同时,第十条有模仿米国国会立法名称之嫌。周叶中教授对人大制度的形而上学,和刘大生教授的形而下学,一个将政体吹上九霄,一个将政体拉到蕞尔小国之后,均无大国法学家的风范。然而,我们不得不承认,吹去“刘十条”上的浮尘,其中仍有真知灼见;但是,我们吹去“周氏最佳形式论”的浮尘,我们只发现现场空空荡荡,唯留下四只 “武记抄袭共和主义者”的脚印――一男一女。
三、 对人大制度改革的主要期待
笔者若干年前撰写、《北大法律周刊》刊载的《宪政和法律大革命》一文,对人大制度作过局部分析,关心国家立法改良问题。本人对改进人大立法的观点,在2006年全球民主化的滚滚浪潮中屹立不动――人大如何避免制定违宪法律,以及违宪审查如何进行,这是我关心的问题。从1988年以来,我就关心法律适用中“根本法效力逻辑”和“现实法律效力逻辑”之间的法理冲突。笔者认为,一个制造冲突法律的议会,无论如何也是应当改良的。
我们必须假设人大制度是可以“与时俱进”的,是可以通过改革完善的;我们必须清楚的认识到,一个存在社会分工混淆、制造冲突法律的议会,一个议辩能力微弱的议会,很难实现“民族的伟大复兴”。它长期的缺陷,与我们盲目吹捧、公民失职有关。周教授 “最佳形式论”是一种盲目吹捧,是捧杀中国的行为,这种形而上学的泛泛之论,可能误导国家,使我们失去完善人大制度的动力。
前中共中级干部 鲜江临
2006、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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