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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查的迷雾——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政治哲学意涵

  (三)改组法院:司法至上的逐步确立
  学者们对咄咄逼人的司法审查的担心以及他们所推出的种种限制方案并没有在实践中 对法官们的司法审查构成足够的约束,毕竟司法审查是一项司法活动,甚至是一项政治 活动,而不能单单依赖学者们的学说加以约束。洛克纳时代以来,最高法院的主流意见 是采取自由放任的经济思想,对政府的立法活动普遍采取了实质性正当程序的严格审查 ,宣布政府干预经济的立法违宪,由此导致了保守的最高法院与罗斯福的新政政府之间 的冲突。面对这种冲突,罗斯福总统对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提出了严厉的批评。
  罗斯福认为,美国宪法的政体就是确立了国会、行政和司法三驾马车,而人民则是驾 驭马车的车夫,现在的问题是国会与行政并驾齐驱的时候,司法却不能保持一致:
  最高法院除了正确行使其司法功能,已经不恰当地将自己建成国会的第三院,就像一 位大法官所说的那样是一个超级立法机构,它在解读宪法的时候在宪法中读入了宪法所 没有的和宪法从来不打算包含的文字和意涵。
  因此,我们的国家已经到了关键时刻,我们必须采取行动从法院手中拯救宪法并且从 法院手中拯救法院本身。我们必须找到从诉诸最高法院发展到诉诸宪法本身的途径。我 们要的是在宪法之下司法的最高法院,而不是宪法之上司法的最高法院。在我们的法院 中,我们要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注:President Franklin Roosevelt''s“CourtPacking Bill”Fireside Chat,1937.(http://tucnak.fsv.cuni.cz/calda/Documents/ 1930s/FDR-Courtpacking-1937.html),2003年12月22日登陆。)
  正因为如此,罗斯福认为美国人民要将司法这驾马车也拉到与国会和行政的同一条道 路上。尽管强调司法机构成为超立法的机构或者政策制定机构,并且要把宪法从最高法 院手中拯救出来,但是,与杰克逊总统和林肯总统不同,罗斯福并没有强调立法机构和 行政机构对于宪法职权的自由裁量能力,他认为问题的关键不再是司法权与立法权、行 政权在面对宪法时的职权划分,而是认为法官在司法审查的时候并没有遵守宪法,而是 用法官所言的人治取代了宪法所言的法治。换句话说,在罗斯福看来,国会与最高法院 的冲突问题不是宪法下的两种不同政治权力之间的关系问题,而是法官是不是遵守宪法 明文规定的问题。或者说,这不是制度问题,而是法官的问题,是法官法律解释的方法 问题。
  如果司法审查仅仅是法官个人的法律解释方法或者法官个人的意识形态主张,而不是 法院本身的职能问题,那么,罗斯福解决法院与国会的冲突的思路就不是强调国会或者 行政机构对宪法的解释权,而是在承认司法审查权里的前提下,改组最高法院的法官构 成,将那些支持其新政思想的自由派法官塞进最高法院,从而协调国会、行政和法院新 政问题上的步调。
  改组最高法院也意味着最高法院捍卫市场自由的司法哲学寿终正寝,随着福利国家制 度的兴起,经济问题成为政府权力的范围。在这种状况下,最高法院进行了明确的“转 向”,即从捍卫市场自由转向了关注公民权利。在1938年的United States v.Carolence Products(304 U.S.)案的著名注释4中,斯通(Stone)大法官强调最高法院要 对宗教、民族和种族的少数群体给予特别严格的保护。随着宪法第十修正案被纳入第十 四修正案,该注释中所强调的对少数群体权利的严格保护也越来越多地运用到对公民的 言论自由、宗教自由、投票自由等等这些自由权的保护之上。正因为如此,1958年最高 法院在Cooper v.Aaron(358U.S.)案中庄严宣布:
  1803年,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在马伯里诉麦迪逊这一著名案件中提及宪法“作为国家的 根本法”时,代表最高法院的一致意见宣布:“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司法部门的权限和 职责就是说明法律是什么。”这一判决宣布了一个基本原则,即联邦法院在解释宪法问 题上具有最高的权威,并从那时起,这一原则就被本院以及整个国家作为我们宪政体系 的一个永久的且必不可少的特征得到遵守。由此得出的结论是,本院在布朗案(Browncase)中对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解释是国家最高的法。(注:“马伯里诉麦迪逊”,黎君 译,载北京大学司法研究中心(编):《宪法的精神》,中国方正出版社,译文有所改动 。)
  在这里,我们明显地看到最高法院对马伯里案件作了重新的阐释,甚至是一个扩大的 理解,因为在马伯里案中,马歇尔并没有宣布法院对宪法的解释是三个国家机构中最高 的解释,而在本案中9个大法官异口同声说这是马歇尔在马伯里案件中所确立的原则, 这其实是他们要确立的原则。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杰佛逊总统、杰克逊总统还是林肯 总统,都反对司法至上,坚持三个国家机构对宪法具有平等的解释权,即使在罗斯福新 政时期,也通过政治手段来解决司法至上的问题。但是,在本案中,恰恰是总统艾森豪 威尔出动联邦警卫队平息小石城的骚乱,捍卫最高法院判决的权威。美国总统们在司法 审查问题上的这些不同举动,意味着司法至上不仅在学理上确立起来了,而且在宪政实 践中最终确立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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